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31號原 告 嘉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明禎訴訟代理人 康文彬律師被 告 禾紡纖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芳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律師
黃溫信律師黃紹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