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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9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88號原 告 李政益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律師複 代理 人 康文彬律師被 告 梁 逸兼梁賢之承受.

梁 彰兼梁賢之承受.楊梁園兼梁賢之承受.周梁博惠兼梁賢之承.梁滿里兼梁賢之承受.高靜新梁 逵林信宏張林紀美蔡榮輝蔡哲治蔡智惠蔡美惠蔡慈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梁逸、楊梁園、梁彰、梁滿里、周梁博惠為被告梁賢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次按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2條前段、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定承受訴訟人有數人時,應命其全體續行訴訟。

二、經查,本件被告梁賢於起訴時因係失蹤人,而由其財產管理人梁逸為其任訴訟當事人,嗣梁賢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99年10月9日死亡,梁逸亦已向本院陳報終結其財產管理人之職務,有梁賢之戶籍謄本1紙可按,並據本院調取本院99年度司家聲字第276號准予終結財產管理人職務卷宗查明無訛,堪予認定。又梁賢之法定繼承人為梁逸、楊梁園、梁彰、梁滿里、周梁博惠等五人,亦有戶籍謄本5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41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公示催告裁定1紙在卷可參。而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梁逸、楊梁園、梁彰、梁滿里、周梁博惠為被告梁賢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王獻楠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1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