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95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丁○○發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1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8,848元,應繳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16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