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42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仲豪律師
方意欣律師被 告 甲○○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019,290元(計算式:1,965.25×3,500+611.69×3,500=9,019,29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298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00元,尚不足新臺幣87,29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