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42號上 訴 人 陳枝山被 上訴人 高秋黃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秋黃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42年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19,290元【計算式(1965.25×3500)+(
611.69×35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