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42號上 訴 人 陳枝山被 上訴人 高秋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6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6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