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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17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172號原 告 陳淑惠

王秋霞黃淑娟王瑟鳳楊淑惠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複代理人 陶靜芳律師被 告 曾麗玉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複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被 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陳安瀾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黃冠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98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曾麗玉應給付原告陳淑惠新臺幣貳億伍仟陸佰捌拾壹萬貳仟壹佰參拾壹元,原告王秋霞新臺幣柒佰肆拾萬壹仟陸佰參拾玖元,原告黃淑娟新臺幣捌佰捌拾捌萬捌仟參佰玖拾貳元,原告王瑟鳳新臺幣壹億貳仟零伍拾參萬貳仟壹佰玖拾元,原告楊淑惠新臺幣陸仟玖佰玖拾玖萬壹仟零柒拾玖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曾麗玉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分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陳淑惠以新臺幣捌仟伍佰陸拾萬肆仟元,原告王秋霞以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柒仟元,原告黃淑娟以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貳仟元,原告王瑟鳳以新臺幣肆仟零壹拾柒萬柒仟元,原告楊淑惠以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參萬元,分別為被告曾麗玉供擔保後,各得假執行;但被告曾麗玉分別以新臺幣貳億伍仟陸佰捌拾壹萬貳仟壹佰參拾壹元、新臺幣柒佰肆拾萬壹仟陸佰參拾玖元、新臺幣捌佰捌拾捌萬捌仟參佰玖拾貳元、新臺幣壹億貳仟零伍拾參萬貳仟壹佰玖拾元、新臺幣陸仟玖佰玖拾玖萬壹仟零柒拾玖元為原告陳淑惠、王秋霞、黃淑娟、王瑟鳳、楊淑惠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淑惠新臺幣(下同)258,738,394元,及自民國96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王秋霞8,144,192元,及自96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黃淑娟8,888,392元,及自96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王瑟鳳153,452,270元,及自96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㈤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楊淑惠69,991,079元,及自97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㈥前述請求,原告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㈦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嗣於訴狀送達後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淑惠256,812,131元,及自96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王秋霞7,401,639元,及自96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黃淑娟8,888,392元,及自96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王瑟鳳120,532,190元,及自96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㈤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楊淑惠69,991,079元,及自96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利息。㈥前述請求,原告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㈦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核屬減縮及擴張(利息部分)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等人為被告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麻豆分公司(下稱華南永昌公司)之客戶,而被告曾麗玉則係受僱於被告華南永昌公司之證券營業員,原告等人日常於華南永昌公司所進行之股票交易均係由被告曾麗玉所負責,惟被告曾麗玉竟利用其為原告等進行股票交易等職務上之機會自92年底起,先後向原告陳淑惠等人,佯稱可透過管道取得特定人即訴外人黃何宇認購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公開發行之增資新股股票或即將上市櫃之發行新股股票,且係以低於盤價之價格交上開客戶認購,保證獲利,慫恿上開客戶購買「尼克森」等數十檔公開發行股票,待股票上市櫃後,再由上開客戶決定何時於公開市場出售,並佯稱利潤分配方式,增資新股股票由黃何宇抽取佣金30%、發行新股股票由黃何宇抽取佣金50%,餘歸出資認購之客戶所有,其純屬幫忙不抽取任何費用,致使如原告等人陷於錯誤而認購,並陸續將金錢匯入被告曾麗玉所指定之「黃何宇設於華南銀行麻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被告曾麗玉取得上開原告等人所匯入之股款後,即分別轉匯至上開銀行其本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或其不知情之堂姊曾麗罔在上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或其不知情之母親即訴外人謝來好(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上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及合作金庫銀行北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自己操作證券買賣之資金或挪為他用,即實際上被告曾麗玉並未將原告等客戶之資金交付特定人認購相關股票,而係將取得之資金自行挪用購買上市、櫃股票,待上揭股票上市櫃後,原告等客戶要求結算認購股票成本與利潤時,再將款項匯回人頭戶黃何宇前揭帳號內,並轉匯予各投資人,先後以此方式循環矇騙,致使原告等人誤信真而進行投資,被告曾麗玉因此詐騙得逞。而被告曾麗玉受僱於華南永昌公司擔任證券營業員,利用執行職務之機會陸續詐騙及侵占原告等人金錢,原告等人為因被告曾麗玉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爰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8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賠償。

(二)被告華南永昌應就原告等人之損害,依民法188條第1項規定,與被告曾麗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⒈按「有價證券買賣之推介」,係屬「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9條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證券商營業員職務,從而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0條規定,凡具營業員身分而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推介,即應視為證券商授權職務範圍內之行為。被告曾麗玉向原告等人推介購買準上市、準上櫃股票等有價證券,即具有執行職務之外觀,且被告曾麗玉亦係藉由職務上機會接觸原告等人,客觀上均足認與其執行職務相關。縱證券商內部對營業員之職務有所限制,然因他人自外觀無法知悉該營業員所為與買賣有價證券相關之行為是否確為其職務範圍,為保障投資安全,自應依上開「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20條等規定為認定。故,被告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永昌公司)應就原告等人之損害,依民法188條第1項規定,與被告曾麗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⒉被告華南永昌公司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其就監督管理曾

麗玉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且依證人蘇振和之證詞可知被告曾麗玉係於分公司負責人簡鈴坤之放任、容許下向客戶廣為推介買賣準上市、準上櫃股票等行為,被告華南永昌公司自無何管理監督作為可言,依法不得主張免責:

⑴證券商選任受僱之營業員時,事前須注意其品德是否誠實

廉潔,並加強專業訓練及資格篩選,任用後更應善盡監督管理其工作情形,觀察員工生活動態、職業道德規範,並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對所僱用之營業員為嚴密監督,避免提供客戶不當顧問或推介之業務行為,並應有獨立控管查核等管理機制,方能妥適避免風險產生,杜絕營業員有詐騙客戶等不當行為,若營業員客觀上確有上開不適任之情事,而證券商卻無法察知,即難謂證券商對僱用之營業員之管理監督已盡相當注意。

⑵由證人蘇振和於本院100年2月22日開庭時之證述可知,被

告曾麗玉向華南永昌公司之客戶推介並買賣準上市、準上櫃股票行為,非僅係其個人之私下行為,實係華南永昌公司之全民運動,上至分公司負責人簡鈴坤,下至職員如營業員即訴外人梁蘭燕及副理林瑞蘭等,皆有透過曾麗玉認購準上市、準上櫃股票。又簡鈴坤不僅明知曾麗玉之行為,其不僅未加以監督管理,甚至主動向客戶告知可以透過曾麗玉購買準上市、準上櫃股票,並親自喚來曾麗玉解說相關購買事宜,介入其中積極促成買賣,而其自己亦共同加入相關之股票買賣,又親自以電話直接下令指示曾麗玉為上開股票之買進、賣出等情事,足證簡鈴坤根本不認為被告曾麗玉之行為有何違規之處,方會就曾麗玉向客戶推介購買準上市、準上櫃股票之行為完全放任,甚且主動告知與簡鈴坤個人較常接觸之客戶如證人蘇振和及原告楊淑惠之夫刁高宗等,並且親自參與買賣,因簡鈴坤根本不認為曾麗玉之行為有何違規之處,是以,華南永昌公司即對曾麗玉所為之推介買賣準上市或準上櫃股票之行為完全放任而無任何管理監督可言,方使曾麗玉得以利用職務上機會向原告等人詐取金錢,令原告等人蒙受財產上鉅額損害。

⑶另依蘇振和之證稱可知,本案爆發後,華南永昌公司之員

工即訴外人梁蘭燕為取回遭被告曾麗玉騙取之金錢,不顧上司簡鈴坤之勸阻而執意領取被告曾麗玉所交付存摺內之3,000,000餘元乙節,亦可證明華南永昌公司對所屬職員不具任何約束力及管制力,此應係該公司平時內部管理鬆散不彰,經理人威信及職務管理機能完全淪喪所致。

⒊被告華南永昌公司以原告等人與華南永昌公司間所簽訂之

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內載有「願遵守證券法令之規定,不將原留印鑑、款項、存摺(含一般銀行存摺及集保公司存摺)或有價證券交貴公司員工保管或與其有借貸金額或股票情事及媒介,否則因此所生之糾葛或損害,願自行負責,概與貴公司無關,特立此聲明為憑」等語,而主張華南永昌公司對原告等人無須依民法第188條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惟:

⑴原告等人並無將原留印鑑、款項、存摺(含一般銀行存摺

及集保公司存摺)或有價證券交予華南永昌公司麻豆分公司員工保管之行為,亦無與其員工有借貸金額或股票情事及媒介借貸金額或股票之情事。是以,華南永昌公司稱原告等人違反該聲明書所載之內容,顯屬無據。

⑵該聲明書係華南永昌公司單方預訂用於同種類契約之條款

,而由需要訂約之他方依照該預定條款而訂立之附合契約,屬定型化契約,其約定免除華南永昌公司之責任或原告等人拋棄求償權利,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堪認其有違平等互惠原則,對原告等人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應認該部分約定無效。

⒋被告華南永昌公司辯稱因被告曾麗玉之行為係違反「證券

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之規定,其無庸負責云云,惟:

⑴按「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係由行政院金管

會所公布,關於其立意,自其名稱即明顯可知:該規則係專為規範證券商及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其性質僅為針對證券商及其業務人員之內部規範,並不具外部法律效力。該管理規則列明證券商及其從業人員之各項職務分工、行為限制,證券商理當對其受僱人善盡管理監督責任,以使其受僱人嚴格遵守該等限制規定,倘因證券商對其受僱人未善盡管理監督責任而有違反該等規定之行為,證券商自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自不能因該等管理規則之規定而將其未盡僱用人管理監督責任所生不利益轉嫁予渠等之客戶。

⑵僱用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依民法188條第1項及

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224號判例,凡受僱人執行職務或利用職務上機會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即屬之,而與受僱人之行為是否為法令禁止之行為無涉。準此,曾麗玉縱有「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所禁止之行為,然該等管理規則係為規範證券商與其業務人員之內部規定,對外並無拘束或規範投資者之法律效力,且一般之買賣股票之投資民眾參與股票交易,並非專業之有價證券交易從業人員大多不知悉有該等管理規則之規定內容,華南永昌公司不得藉此主張免責。

⒌被告華南永昌公司援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

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及「委託人委託買賣證券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主張因原告等人違反相關注意事項,其無庸負責云云,惟該等規定根本非屬行政命令而不具法律效力:

⑴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

則」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公布,係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為便利證券經紀商與客戶訂定受託契約而自行預先擬定之受託契約準則,是以,契約內容是否有失公平或是否符合民法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規定之效力,及華南永昌公司應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當然悉依民法有關之法律規定而定,自不能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擬定之受託契約準則而免除華南永昌公司相關之法律責任。華南永昌公司雖另援引學者見解,主張受託契約雖為定型化契約,但經證期會審核而無不公平情事云云,惟,此僅為學者之個人見解,亦非學界通說,更非為法院實務所肯認,自無可採。

⑵另有關經濟部公布之「委託人委託買賣證券注意事項」,

根本無其法源依據,且其訂定之目的,僅係提醒委託人(即投資人)於買賣證券前,先詳閱相關契約準則或公告事項,以免滋生誤解。是以,此等提醒請求投資人於買賣證券前,先詳閱相關契約準則或公告事項,以免滋生誤解之「注意事項」,並無任何法律效力,而一般投資人根本不知經濟部曾公布此等「注意事項」,華南永昌公司更不能藉此主張免除其法律責任。

(三)本院98年重訴字第20號刑事案件99年4月27日之刑事審理過程中,對於原告陳淑惠、黃淑娟、王秋霞、王瑟鳳及楊淑惠等人分別於97年1月29日、96年12月19日及97年5月27日分別提出告訴狀所為被告曾麗玉係向原告等人鼓吹以承銷價購買上市、櫃股票之增資新股或興櫃轉上市、轉上櫃股票等準上市或準上櫃股票之告訴事實及後附之交易標的之股票名稱及內容,被告曾麗玉本人與其辯護人(即本案訴訟代理人)均表示無意見,且曾麗玉亦曾於該刑事案件委託辯護人提出98年4月16日之刑事準備狀,明確表示不爭執原告等人之告訴事實,足證:原告等人與曾麗玉交易之股票標的,確實皆為上市、上櫃公司增資新股或興櫃轉上市、櫃之準上市或準上櫃股票;並非完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不得於各級市場交易之未上市、櫃股票:

⒈就曾麗玉誆稱以「承銷價」出售予原告等人購買之股票,

皆係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各級交易市場(上市、上櫃及興櫃市場)掛牌交易之股票,因經核准由興櫃市場將轉掛牌於上市、櫃市場,或已上市、櫃股票將發行之增資新股,原告等人方得由公開資訊查得該等股票確實為準上市、準上櫃股票或增資新股,而願意以承銷價向曾麗玉購買。且,原告等5人分別於97年1月29日(陳淑惠)、96年12月19日(黃淑娟、王秋霞、王瑟鳳)及97年5月27日(楊淑惠)向臺南地檢署提出告訴狀,指述:渠等皆係華南永昌公司之客戶,日常之交易營業員均為曾麗玉,而曾麗玉向渠等鼓吹其得以承銷價為渠等購得增資(新)股或預備新上市、上櫃股之準上市、準上櫃股票,可獲得較豐厚之獲利等。由上開告訴狀所指述之內容,曾麗玉確實係向原告等人鼓吹以承銷價購買上市、上櫃之增資股或準上市、上櫃之興櫃股票。因原告等5人於96年案發時,即委託律師分別於96年12月19日、97年1月29日及97年5月27日提出告訴狀,詳為說明係曾麗玉係誆稱得以「承銷價」出售將由興櫃市場轉掛牌於上市、櫃市場,或已上市、櫃股票將發行之增資新股等準上市、準上櫃股票予原告等人,而告訴狀各均附有原告等人與被告曾麗玉買賣交易標的之各檔股票名稱及匯款往來情形之明細附表。

⒉就上開原告等5人之刑事告訴狀內容及各該股票交易明細

附表,本院於該刑事案件99年4月27日審理時,審判長曾特別提示原告等人所提出之告訴狀及後附之股票交易明細附表,並詢問曾麗玉及其辯護人有無意見,曾麗玉本人及其辯護人當庭均表示無意見,此參照該刑事案件99年4月27日之審判筆錄之記載可知。而上開刑事庭審判長所稱之告訴人王秀蓮等19人之告訴狀及後附交易股票標的明細表及資金流程,即係原告陳淑惠與王秀蓮等另18名友人共同集資而委由原告陳淑惠與被告曾麗玉進行相關交易。因刑事庭認定在華南永昌公司開戶之人為原告陳淑惠,且直接與曾麗玉為交易往來之人為原告陳淑惠,乃依臺南地檢署96年度營偵字第1340號起訴書所載之犯罪行為被害人,認定本案之直接被害人為原告陳淑惠,而非另18名共同集資之友人。

⒊因原告等5人提出告訴狀所附之股票交易明細表,均明確

記載渠等與曾麗玉進行交易之各檔股票名稱,該等股票均係已經核准而於興櫃市場交易而要轉掛牌於上市或上櫃市場之準上市、準上櫃股票,或係已上市、已上櫃股票所要新發行之增資新股,並非華南永昌公司所稱之完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不得於各級市場交易之未上市股票,曾麗玉既已明白向刑事庭審判長表示對該等告訴狀所指之犯罪事實及附表所載交易之股票標的無意見,其訴訟代理人自不應於本案另為異於曾麗玉之陳述。況且,曾麗玉本案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即係其於該刑事案件所委任之辯護人,而依上開刑事庭之審判筆錄所載,曾麗玉本人及其辯護人(即本案之訴訟代理人)於上開刑事審判庭亦皆對該等告訴狀所指之犯罪事實及附表所載交易之股票標的已表示無意見,倘其訴訟代理人於本件民事訴訟中反於其當事人之意思而為陳述,實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並不足採。由此足證:曾麗玉向原告等5人推介、交易之準(新)上市或準(新)上櫃之股票,確實皆係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各級股票交易市場進行買賣交易股票之轉上市或轉上櫃之股票或已上市、櫃股票之增資新股,並非華南永昌公司所辯稱之完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不得於各級市場交易之未上市股票。

⒋又依曾麗玉於上開刑事案件所提出之98年4月16日之刑事

準備狀可證明:曾麗玉確實係其向原告等人以承銷價推介、買賣已上市、上櫃公司之增資新股或已於興櫃股票交易6個月以上而要轉上市、轉上櫃之準上市、準上櫃股票,並非如華南永昌公司所辯係原告等人之單方說詞。

⒌雖華南永昌公司為脫免其賠償責任,或曾麗玉向原告等人

推介、交易之股票為完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不得於各級市場交易之未上市股票,或辯稱原告等人所稱交易之股票標的皆為已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於各級市場交易之準(新)上市、準(新)上櫃股票乙節僅為原告單方面之陳述云云,然,對照上開曾麗玉於上開刑事案件之審理過程中所為之陳述及所提出之書狀,即可證明原告所言非虛。倘華南永昌公司猶主張曾麗玉對原告等人推介、受託買賣之有價證券非屬上市、上櫃公司增資股或興櫃股票交易市場上之準上市、準上櫃股票者,應由其就卷附原告等人分別於97年1月29日、96年12月19日及97年5月27日提出之告訴狀後附之股票交易明細表附表所載之股票標的名稱,明確指出何者係其所稱完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不得於各級市場交易之未上市股票,否則,華南永昌公司之主張,即不足採。

⒍被告華南永昌公司官方網站之股務代理網頁內,本即將未

上市櫃股票列為該公司之代理營業事項,是以,完全未經核准得於證交所各級交易市場(上市、上櫃及興櫃市場)公開交易之未上市櫃股票買賣,根本亦屬華南永昌公司之營業事項及業務範圍,華南永昌公司於100年5月2日之民事答辯(五)狀辯稱未上市櫃股票僅得向盤商購買而無法於華南永昌公司進行交易買賣乙節,顯不實在。況且,原告等人向被告曾麗玉購買之股票,並非完全未經核准得於證交所各級交易市場(上市、上櫃及興櫃市場)公開交易之未上市櫃股票,而皆係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各級交易市場(上市、上櫃及興櫃市場)掛牌交易之股票,因經核准由興櫃市場將轉掛牌於上市、櫃市場,或已上市、櫃股票之將發行之增資新股,此當然屬華南永昌公司可為交易買賣有價證券之業務範圍內,此參其股務代理網內亦載有興櫃股票為華南永昌公司之營業事項即明。

⒎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

2之1條規定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欲申請股票上市或上櫃之公司,其股票皆應先在興櫃股票市場交易滿6個月以上,方得申請上市或上櫃,是以,被告曾麗玉向原告等人以承銷價推介、承攬及受託之有價證券之準上市、準上櫃之股票,即為此等已於興櫃市場交易達6個月以上之股票。準此,欲申請股票上市或上櫃之公司,其股票皆應先在興櫃股票市場交易滿6個月以上,方得申請轉上市或轉上櫃。從而,被告曾麗玉既係向原告等人以承銷價推介、交易準(新)上市、準(新)上櫃股票,則,該等股票除原即為已上市、上櫃股票之增資新股外,另外即係已於興櫃市場交易買賣6個月以上而經核准得轉上市、轉上櫃之準上市、準上櫃股票,且,此等股票方有所謂上市、上櫃之承銷價可言。

⒏另有關華南永昌公司要求原告等人說明是否就向被告曾麗

玉以承銷價購買本案相關之準(新)上市、準(新)上櫃股票,有無繳付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乙節。按購買股票本即無須繳付證券交易稅,係於出售股票時才須繳付交易稅,而曾麗玉於進行所謂出售該等原先以承銷價購入之準(新)上市、準(新)上櫃股票交易時,曾麗玉就匯回之款項,皆有要求須扣除相關之交易稅及手續費,此部分參前述原告等5人於96年及97年間所特別提出告訴狀附表所載交易往來明細計算說明即有記載,因曾麗玉尚要求應扣除交易稅及手續費,當然更足以使原告等人信賴曾麗玉所為係其執行職務範圍內之行為。另以承銷價購買準(新)上市、準(新)上櫃股票,本即無須繳付任何手續費予證券公司,此參華南永昌公司曾寄送泰谷光電發行新股認購繳款書予原告楊淑惠及證人蘇振和,其上所載之應繳金額僅有所欲購買股票張數之總價額,其上並未計算應繳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即明。即原告楊淑惠及證人蘇振和僅憑該繳款書所載之金額繳款後即可交割取得該等股票,並無所謂須再繳交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之情事。是以,華南永昌公司以原告等人以承銷價購買該等準(新)上市、準(新)上櫃股票未繳交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置辯,實係因華南永昌公司故意隱匿此類以承銷價購買該等準(新)上市、準(新)上櫃股票之交易實情,實不足採。

(四)又原告等人向被告曾麗玉購買系爭之準(新)上市、準(新)上櫃股票,係曾麗玉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而向原告等人推介並進行買賣交易,與曾麗玉執行職務之時間及營業處所有密切關係,其在外形之客觀上自然足認為與執行職務有關,並無華南永昌公司所謂之場外交易可言。另華南永昌公司前董事長即訴外人許博偉於95年間承銷益通光能公司股票上櫃時,亦係因覬覦此等準(新)上市、準(新)上櫃股票有承銷價與市價之價差利潤,乃找來34名員工為特定人逕行以承銷價認購益通光能公司興櫃轉上櫃之股票,而遭板橋地檢署以違反證交法予以起訴,雖許博偉日前經板橋地院刑事庭判決無罪。然由此案亦可證明:以承銷價購買此種之準(新)上市、準(新)上櫃股票,確實非必須藉由公開抽籤申購之方式方得為之,且華南永昌公司確實亦可提供特定人透過非公開抽籤之方式認購之;換言之,提供其客戶以承銷價直接認購本案系爭之準(新)上市、準(新)上櫃股票本即屬華南永昌公司之營業業務事項,華南永昌公司方可以承銷價提供「昇銳」及「泰谷光電」之準上櫃股票予原告楊淑惠及證人蘇振和認購,而許博偉亦方得直接以34名員工為人頭而以承銷價認購益通光能之準上櫃股票。

(五)就有關被告曾麗玉已履行交割股票義務部份之匯款,因原告王瑟鳳與其親友及原告陳淑惠與其配偶翁志鴻皆已取得股票,被告曾麗玉就此部分並無侵權行為,原告等並未受有損害,被告等人就此部分亦無損害須填補賠償,自無得適用民法第216條之1損益相抵規定之餘地,此與被告曾麗玉此部份行為是否屬施行詐術行為之一環無關,不應將民事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概念,與刑事詐欺行為之認定混為一談:

⒈就有關曾麗玉為履行交付與原告王瑟鳳及其親友所約定購

買之東捷、陽明光學、大成鋼、光洋科、綠能等股票,及與陳淑惠所約定購買台表科85張及南亞電股票21張,而未經原告等人同意自行匯款至華南永昌公司客戶王瑟鳳、黃仁聰、王媚卉、黃品豪、黃意淳及原告陳淑惠配偶翁志鴻之股票交割帳戶,並以渠等客戶名義由公開市場以市場價格購入上開股票乙節,暫不論曾麗玉此等自行貼錢為王瑟鳳、黃仁聰、王媚卉、黃品豪、黃意淳及翁志鴻由公開市場購入股票而履行交割股票約定之行為,是否屬其施行詐術之一環。然,就本件屬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觀之,必定發生侵權行為方有損害賠償,因曾麗玉已履約交割股票,並未侵害原告王瑟鳳、陳淑惠或渠等親友之權利,對原告王瑟鳳、陳淑惠二人及訴外人黃仁聰、王媚卉、黃品豪、黃意淳及翁志鴻等華南永昌公司之客戶而言,渠等就此部分並未受有損害。

⒉原告王瑟鳳、陳淑惠2人及渠等同為華南永昌公司客戶之

親友,因已實際取得股票並未受詐欺亦無受損害,是以,原告等人及渠等之親友自始即未就上開曾麗玉實際履約交割股票之部份提出告訴,而本院刑事庭就本件一審之刑事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20號)亦認定此部分匯出款項,王瑟鳳非因陷於錯誤而匯款予被告,自與詐欺要件不合。

(六)另就原告陳淑惠部分,因僅有原告陳淑惠為被告華南永昌公司之客戶,且與陳淑惠共同集資之其他18位親友亦皆委由陳淑惠與曾麗玉接洽,而陳淑惠亦係華南永昌公司之開戶客戶,至於陳淑惠之資金來源與其親友18人間之關係,係屬陳淑惠另與該18名親友間之其他法律關係,無礙於曾麗玉對陳淑惠之侵權行為與損害數額之認定,華南永昌公司主張應扣除該18名親友之受損金額乙節,顯屬無稽。

(七)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淑惠256,812,131元、原告王秋霞7

,401,639元、原告黃淑娟8,888,392元、原告王瑟鳳120,532,190元、原告楊淑惠69,991,079元,及均自96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前述請求,原告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下列陳述答辯:

(一)被告曾麗玉部分:⒈除刑事判決所載「被告曾麗玉慫恿陳淑惠等人透過特定人

黃何宇認購增資新股股票或發行新股股票,待陳淑惠等人將股款匯入後,被告實際上並未將資金交予特定人認購股票,而自行挪用」之詐欺取財事實外,補充陳述如下:

⑴曾麗玉於92年間,因個人投資股票交易市場資金不足,遂

開始陸續向包括原告等人在內之客戶佯稱:得透過特定人認購股票因而獲利云云,並指示客戶將股款匯至被告使用之帳戶,惟實際上,透過特定人認購股票乙節純屬虛構,故客戶所匯入之款項均遭被告領取作為自己操作股票買賣之資金,俟客戶要求出售認購股票並結算利潤時,曾麗玉再將相對款項匯回客戶所指示之帳戶。初始客戶均因上述操作結果而獲取相當豐沃之利潤,幾乎均將原始本金及利潤再予投入,並陸續介紹親戚好友參與,曾麗玉苦於不能說破本身犯行,又昧於貪念,誤認投資金額越大則獲利越快,遂均予接受,客戶逐漸增加,投入之資金亦愈龐大;惟嗣後證券市場因經濟不景氣而陷入長期低迷,導致曾麗玉無法再以操作股票所獲取之利潤支應允諾客戶之利潤,遂不得不以挖東牆補西牆之方式填補虧損,最終因長期無法獲利卻需支付「佯稱之利潤」予客戶,導致曾麗玉所有財產(包括客戶投資款及自己財產)均虧損殆盡,無力再支付客戶,本件詐欺犯行因而爆發。

⑵本件原告王秋霞、黃淑娟、楊淑惠、陳淑惠透過曾麗玉認

購股票,均係以「買空賣空」之方式,亦即實際上並未交割股票,僅係原告先將欲認購股票之股款匯予曾麗玉,嗣後告知被告要以多少價格賣出,被告再將「依賣出價格」計算而得之股款匯回原告所指示之帳戶,故並未實際交割股票,而此買空賣空之情形,原告等人亦均知之甚詳。

⑶至原告王瑟鳳部分:

①原告王瑟鳳本身從事未上市股票之盤商,因得知訴外人

胡玲麗透過被告曾麗玉認購股票而獲利甚豐,遂經由胡玲麗之介紹而結識曾麗玉,並表示欲尋胡玲麗模式認購股票。

②原告王瑟鳳透過曾麗玉認購股票之方式有二:

a.「買空賣空」(即未實際交割股票):即刑事判決所載「曾麗玉向王瑟鳳等人佯稱:可透過管道取得特定人黃何宇,認購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公開發行之增資新股股票,或即將上市櫃之發行新股股票,且是以低於盤價之價格交上開客戶認購保證獲利,慫恿上開客戶購買『尼克森』等數十檔前揭之公開發行股票,並將款項匯入曾麗玉指定之帳戶內,曾麗玉取得股款後,即自行挪用購買上市、櫃股市股票,待上揭股票上市櫃後,客戶要求結算認購股票成本與利潤時,其再將款項匯回各投資人,先後以此方式循環矇騙,致使各投資人誤信真有進行上開所訛稱之投資」等情形。

b.「虛偽交割股票」(即原告王瑟鳳所交付之股款,實際上不足認購股票,然曾麗玉仍為其交割股票)然「刑事詐欺罪」構成要件與「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定要件,各有其獨立之明文規定,自不可同一視之!且本件原告王瑟鳳固因被告以「買空賣空」之手段,致其匯出之金額高於被告匯回之金額,而受有損害,惟亦因曾麗玉「虛偽交割股票」之手段而受有差額之利益,依民法第216條之1自應扣除之,始為合理。

⒉至原告等人所主張之所受損害金額部分:

⑴兩造雖於刑事庭曾表示意見,惟實係因曾麗玉於刑事訴訟

中乃認罪答辯,故於原告等人所主張之金額並非離譜之情形下,數百萬元之差距對於曾麗玉之論罪科刑並無太大影響,故曾麗玉亦無爭執之實益,始表示無意見!惟於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中,原告請求賠償之範圍依法須以「所受損害、所失利益」為限,稽此,原告究竟受有多少損害,自有究明之必要,是此部分應由原告舉證證明之。

⑵至原告王瑟鳳部分,至少有33,575,003元應予損益相抵。

此自本院刑事判決「附件十四」觀之,原告王瑟鳳匯出之金額共計37,956,261元,而曾麗玉匯回之款項共計71,531,264元,是原告受有共計33,575,003元之利益,依法應予扣除之。

⒊被告曾麗玉於刑事二審程序中,經核對二審所調閱之王瑟

鳳、陳淑惠所使用之相關帳戶資料後,向刑事二審法院陳報:王瑟鳳之損害金額部分,匯回金額漏列5,055,685元;陳淑惠之損害金額部分,匯回金額漏列14,147,444元。

⒋至就各原告所主張之損害金額,被告曾麗玉仍有爭執。

⑴自刑事審理過程觀之,各該原告對於渠等「匯錢給曾麗玉

」之資金往來明細,均鉅細靡遺地主張並舉證,然就「曾麗玉匯回款項」之資金往來明細,則概略簡述。然則各原告所使用之自己及人頭帳戶為數眾多,且曾麗玉有時係透過其他投資人將款項匯回予原告,故有關「曾麗玉匯回款項」之資料,均係曾麗玉憑「印象」「記憶」原告曾經使用哪些帳戶,再請求刑事庭調查各該帳戶交易明細,嗣再整理提出於刑事庭。是以,雖曾麗玉與王瑟鳳等人曾於刑事一審過程中,花費相當時日各自彙整資金往來明細,並均對彙整結果表示無意見,然嗣於二審中,被告又發現尚有未列入之匯回金額,曾麗玉嗣彙整新訴訟資料後再提出刑事陳報(一)狀。

⑵稽此,曾麗玉與原告之間,長期以來交叉匯款,過程繁複

且金額龐大,是以究竟匯回多少款項,曾麗玉亦無從確認,惟對於刑事庭所調取之證據資料均無意見。

⑶再查,就原告王瑟鳳之損害金額部分,原告雖主張刑事判

決「附件十四」乃「被告已履行交割股票、故非本件詐欺之損害金額」云云;然自刑事二審卷附之各股票實際交割價格資料可知,曾麗玉確係以「能夠以低於公開市場之價格為王瑟鳳買進股票」為由向王瑟鳳詐取金錢,僅因嗣後王瑟鳳要求曾麗玉交割股票,曾麗玉只好自行出資、將差額補足,並為王瑟鳳交割股票。稽此,王瑟鳳所主張之委任購買價格,與曾麗玉實際為王瑟鳳交割股票之價格,「差額」總計高達32,275,500元。

⑷曾麗玉明知不可能以「較低於公開市場之價格」為王瑟鳳

取得股票,然為使王瑟鳳交付金錢,遂向王瑟鳳訛稱上情而施以詐術,王瑟鳳並因而交付金錢,此自為詐欺犯行之既遂,則曾麗玉於刑事判決「附件十四」所示,自95年9月14日至96年7月27日由王瑟鳳匯予曾麗玉之金錢,自亦係曾麗玉基於與刑事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同一之犯意」所詐取之財物,故曾麗玉匯回予王瑟鳳之金額亦應自損害金額中予以扣除。

⒌並聲明:

⑴原告之訴駁回。

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被告華南永昌公司部分:⒈原告與被告華南永昌公司間定有「受託買賣契約」,原告

委託華南永昌公司買賣有價證券,必須依照「款券自動劃撥交易制度」辦理,並需遵守證券主管機關頒布之各項法令規定,而原告違反契約及法令規定之行為而受有損害時,應不得受法律保護而請求華南永昌公司賠償,否則,「契約」及「法令」即形同具文,根本無法制國家可言。

⒉原告雖舉出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497號判決及諸多判決

,主張「職務上予以機會之行為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者,均屬職務行為」。惟:

⑴從受託買賣契約之內容觀之,收受款項並非營業員曾麗玉之職務內容。

①受託買賣契約第8條約定:「委託人除法令章則另有規

定者外,應開設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及經貴證券經紀商指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後,始得委託買賣證券。委託人委託買賣證券,應於託辦時或規定之交付期限前,將交割證券或交割代價存入委託人之前項款券劃撥帳戶。」由此顯見,欲買賣有價證券之投資人在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時,應同時在證券經紀商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其所有之銀行帳戶,由投資人將款項存入自己所有銀行帳戶,股票則由集保公司保管,買賣股票時,則均於投資人自己之銀行帳戶內收款或扣款,稱之為「款券自動劃撥制度」,是不論證券商、證券商董事長或營業員等等,均無權經手及挪用款項及股票,否則即屬違反受託買賣契約之約定及款券劃撥制度,本件原告明知不得將款項私下交付予曾麗玉,卻仍將款項匯至曾麗玉之人頭戶中作場外交易,當然知悉此等行為並非曾麗玉之職務行為,亦即,從兩造訂立之受託買賣契約即證券法令規章,均證明收受證券交割款項並非曾麗玉從事營業員之職務內容。

②原告等5人於開戶時均有簽立「聲明書」,聲明:「本人

聲明願遵守證券法令之規定,不將原留印鑑、款項、存摺(含一般銀行存摺與集保公司存摺)或有價證券交由貴公司員工保管或與其有借貸金額或股票情事及媒介,否則因此所生之糾葛或損害,願自行負責,概與貴公司無涉。特立此聲明為憑。」是原告明知不得將款項交付予營業員,但原告卻仍執意為之,其必與曾麗玉間因個人信賴另成立職務以外之私下委任關係,雙方集資圖謀作場外交易之營利行為,原告始將款項匯入曾麗玉之人頭帳戶中,期間長達4年,匯進匯出金額高達16億,並按時計算盈虧,已超乎原告與華南永昌公司間正常之委託買賣交易,亦即,此部分之股票買賣交易,原告未將其證券交割款存入自己之劃撥交易銀行帳戶內,股票亦未存入集保公司保管,純由原告與曾麗玉私下間場外交易計算盈虧,且未支付華南永昌公司交易手續費,原告受損害,當然與被告公司無關,不得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向華南永昌公司求償。

③華南永昌公司之另一案件,投資人亦將款項匯至營業員

之人頭帳戶內進行投資,最高法院已以101年台上字第123號判決確定此非營業員之職務行為,華南永昌公司不需負連帶賠償責任,該判決亦說明雙方間定型化受託買賣契約內容確屬有效,並無顯失公平情事。

⑵相關之證券法令明確規範原告交付款項予曾麗玉之行為非

曾麗玉之職務行為: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第5、9、11款等規定,已明令投資人不得將款項交付予營業員。且查,依原告與華南永昌公司間受託買賣契約第1條規定:「證券交易所之章程、營業細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有關公告事項、修訂章則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證券集中保管公司、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規約及其他相關法令章則、公告函釋,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簽訂後,上開法令章則、公告函釋等,如有修正者亦同。」是該等規定為原告與華南永昌公司間契約之一部分,從原告之角度觀察,外觀上原告當然認知私下將款項匯至曾麗玉人頭帳戶之行為非屬曾麗玉之職務行為。

⒊原告與曾麗玉私下間因個人信賴關係成立民法第535條之

委任關係(有別於原告與華南永昌公司間受託買賣契約之另一個委任關係),然後原告依照與曾麗玉間之約定,把款項匯入曾麗玉之人頭戶中,雙方長時間針對未上市股票,做數百筆場外交易,因曾麗玉違反受任人義務責任而將款項侵占,導致原告受有損害,其損害之發生,出自原告與曾麗玉間之私下委任關係而起,此與曾麗玉執行營業員職務無關。

⑴依本件刑事判決所載可知,原告之委託交易並非透過正常

之劃撥交易制度買賣,同一時期,原告另有依受託買賣契約約定之正常款券劃撥交易委託營業員於華南永昌公司買賣股票,顯見原告知道正常買賣股票之程序為何,是原告在該段期間內有2種不同之交易模式,一種為正常交易,一種則為私下委託曾麗玉作場外交易,而原告受有損害之原因,並非正常交易所造成,而係私下做場外交易,受曾麗玉侵占款項所致,亦即原告係因其與曾麗玉間之私下委任關係而受有損害,與曾麗玉執行被告公司營業員職務無關,原告不履行與華南永昌公司間受託買賣契約之約定,華南永昌公司不須負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連帶賠償責任,且華南永昌公司並無違反任何契約義務。

⑵原告在與曾麗玉往來之期間內,金額不斷累積,期間長達

4年,但投資絕不可能保證獲利,如有虧損,當然亦應由原告承擔,原告採取「場外交易免稅免手續費,獲利是應該,虧損即向券商求償」之訴訟行為,應非法律所許,如果此種訴訟經法院判決原告勝訴,豈不是鼓勵所有投資人均與營業員私下交易?並視受託買賣契約及證券法令為無物?如此一來,則證券交易市場之安全性、公平性、穩定性則失所附麗,造成金融交易市場混亂,此絕非金融市場之常軌,亦絕不被法治國家所認同。

⑶依原告之主張,曾麗玉是在華南永昌公司之營業處以人頭

戶收受原告之款項並私下替原告買賣未上市股票,則原告與曾麗玉係利用華南永昌公司之資源,作場外交易之營利行為,逃避華南永昌公司收取正當之交易手續費,因華南永昌公司為專業之證券經紀商,以收取證券交易手續費為主要收入,客戶如在被告公司營業處所依正常程序委託買賣股票,華南永昌公司可收取依股票交易之金額計算千分之1.425之手續費做為營業上之運作費用,因原告違反受託買賣契約與曾麗玉間之從事私下場外交易營利行為,使華南永昌公司損失數百萬元之手續費收入,華南永昌公司在本件亦因原告與曾麗玉間之共謀行為而受有損害,是本事件之受害者。

⑷原告陳淑惠本身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擔任襄理,王瑟鳳更

是未上市股票之盤商,對於證券金融市場之運作應熟知能詳,不可能不知悉正常買賣股票之程序及營業員之職務內容為何,且陳淑惠又參與集資行為,是原告將款項違法匯至曾麗玉之人頭帳戶,並與之從市場外交易營利行為,當然明知此非曾麗玉之職務行為。

⒋前述之相關法令規章均為原告與華南永昌公司間之受託買

賣契約之內容,而受託買賣契約內容均經主管機關核備,且與主管機關之範本相同,並無顯失公平無效情事。

⑴學者認為受託買賣契約雖為定型化契約,但既已經證期會

審核監督,其並無不公平情事,自具有法律上效力被,且本件受託買賣契約與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所制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範本」內容相符,且均經主管機關核准,並無顯失公平情事。

⑵依受託契約第1條約定可知,相關證交法令均署原告與華南永昌公司間契約之一部分,原告均有遵守義務。

⒌本件原告違反受託買賣契約、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而將款項

私下匯予曾麗玉之人頭戶做私下場外交易,此非屬曾麗玉之職務行為甚明,與本案系爭股票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櫃毫無相關。投資人購過證券商身構轉上市櫃之股票或增資股票,只有「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等2種法定方式。

⑴如投資人欲透過華南永昌公司購買未上市轉上市櫃或已上

市櫃公司現金增資之股票,須依照「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等2種法定方式,且必須洽證券商填具相關表單,前提都必須是投資人在證券商開立證券帳戶,並在銀行開立交割帳戶,依照承銷公告由投資人自己名義的銀行交割帳戶扣款,或繳納認股款款項至證券商指定之「代收價款專戶」,並以投資人證券帳戶進行股票交割劃撥,合先敘明。

⑵而關於上述方式,簡言之,「詢價圈購」即是投資人填寫

詢圈單交付證券商,表達欲購買該股票之意願,但是否獲配售仍需依證券商視情況決定,證券商通常會將新股配售給對公司業務有幫助之客戶(比如說可以為公司帶來更多客戶之投資人),所以,有填寫詢圈單不一定會獲得配售,以華南永昌公司而言,都是由總公司承銷部負責決定獲配售之客戶名單,但名額甚少,各分公司幾乎沒有配額,曾麗玉所屬之麻豆分公司亦然;而「公開申購」,簡單而言,即是抽籤制度,投資人必須先在銀行交割帳戶中存入足額之股款,並且填寫申購委託書後,透過證券交易所電腦公開抽籤,但中簽率平均都極低,約1-3%。

⑶承上,關於「詢價圈購」係由華南永昌公司總公司承銷部

辦理,而「公開申購」則是由證券交易所抽籤決定之,2種方式之運作均非營業員之職務範圍,當然亦非曾麗玉之職務內容,且於麻豆分公司,前述2種作業因為成功率極低,因此幾無客戶辦理。

⑷針對華南永昌公司辦理之「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2

種申購方式,投資人應繳納手續費用予華南永昌公司,並非如原告所謂不需任何費用,而原告與曾麗玉私下做場外交易,顯然規避該等費用。

⑸本件原告是認購未上市之股票,依法應該透過證券商以「

詢價圈購」、「公開申購」方式辦理,但原告並未循此2種方式辦理,且無簽署任何華南永昌公司之文件,顯然與法未合,且原告是透過特定人私下買進股票,此為檯面下之交易,並不需透過證券營業員,當然並非曾麗玉之職務內容,且華南永昌公司亦無此業務內容。

⒍華南永昌公司根本未經營未上市股票買賣業務,原告所舉

之網頁列印資料,只是股務代理部之客戶名稱而已。華南永昌公司「股務代理部」之網頁,而股務代理之工作係替客戶(即公司)辦理股票過戶、收受股東委託書、寄送股東會開會通知、辦理股東會議程等等,該網頁係股務代理部門把客戶名稱列出,客戶除上市上櫃公司外,亦包含未上市櫃公司,如此而已,原告卻刻意曲解為華南永昌公司經營未上市股票買賣之業務。

⒎原告明知曾麗玉之行為並非職務內容。

⑴原告於調查局之陳述中,明確說明是向特定人購買。渠等

私下交付款項與曾麗玉之行為,其目的乃為向「特定人黃先生」認購未上市股票,並非向曾麗玉認購、更非向被告公司認購,因此,原告過曾麗玉交付款項之客觀流程與主觀目的,均與華南永昌公司無關,且與曾麗玉是否具有營業員身分無關,因為任何人均為之,且過程中,華南永昌公司並無獲得任何利益,原告亦無簽署任何一張華南永昌公司之文件,反之,曾麗玉個人之詐欺行為,更對於華南永昌公司形象造成損害。

⑵原告5人均有眾多正常買賣股票之經驗,均知悉正常股票

買賣交易流程如何進行,對於本件不符合常軌之交易絕對有所認識,絕不可能誤認為曾麗玉之職務範圍,且原告同一時期有兩種交易模式,一種為透過華南永昌公司之正常交易,一為私下透過曾麗玉之場外交易,顯見原告當然知悉私下交易的部分並非曾麗玉職務內容。

⑶原告主張可透過曾麗玉以「承銷價」買進股票,但實則原

告並非以承銷價認購,而是以私下方式向特定人以另議之價格認購(因為原告知悉以私下方式買進才能保證買得到),顯然知悉此非曾麗玉之職務行為。

⑷原告起訴已來皆主張透過曾麗玉向特定人買股票,但陳淑

惠及王瑟鳳又主張曾麗玉係由公開市場上買進股票,由此觀之,陳淑惠及王瑟鳳應明知曾麗玉是從公開市場上買進股票,其是否藉「透過曾麗玉私下向特定人買股票」之名義,企圖蒙蔽其餘18名出資者而達成集資目的,尚有探究必要。

⑸原告陳淑惠向他人集資,於本案中之主張亦顯不合理,似

有參與曾麗玉行為之嫌。陳淑惠之集資行為並不單純。以陳淑惠不斷放空之交易模式觀之,其可能亦參與曾麗玉之計畫中。準此,陳淑惠於本案中之角色是否單純之被害人,不無疑問,如果是一般之投資人,豈會有至少4個人頭戶?況且,陳淑惠在前述放空交易中大量虧損,如何又有高達2億之資金可投資曾麗玉?而陳淑惠集資之對象依報載應有多人,是否有獲取出資人所給予之利潤?是否以獲取之利潤填補自己放空股票之虧損?亦啟人疑竇。

⑹王瑟鳳本身即是從事未上市股票交易之盤商,豈有可能被

曾麗玉詐騙?王瑟鳳本身就是專門在經營私下未上市股票買賣之盤商,對於未上市股票之流程知之甚詳,豈有可能被曾麗玉詐騙?且王瑟鳳自己就是盤商,何需經由曾麗玉再向其他特定人認購股票?⒏曾麗玉之行為屬個人犯罪行為,並非執行職務之行為,而

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所謂之監督義務,必須以該受僱人行為屬職務行為為前提,但本件曾麗玉之行為並非職務行為,既非職務行為,則原告屢屢爭執被告公司未盡監督管理義務云云,顯無必要。

⒐本件曾麗玉所為之行為,原告明知此非營業員依法所得為

之事項,卻仍為之,足證上訴人等人與有過失情節重大,對於損害之發生及擴大,有重要程度之參與,甚至係原告所惹起之。依民法217條第1項之規定,如本院認為華南永昌公司應負賠償責任,請考量原告過失情節重大,並為引起本件損害之原因,請求免除被告之賠償責任,以維公允。

⒑並聲明:

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⑶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三、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暨簡化爭點如下:

(一)不爭執事項:以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刑事案件歷審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

⒈被告曾麗玉於92年至96年8月間,擔任址設臺南市○○區

○○路○○號4樓之被告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永昌公司)之麻豆分公司的營業員乙職,負責處理該公司客戶之證券買賣等投資事宜。

⒉原告等5人於本民事事件所涉事實(詳後)發生前即為被

告華南永昌公司麻豆分公司之客戶,均在該公司開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及在銀行開立交割帳戶;其中原告陳淑惠、王秋霞、黃淑娟、王瑟鳳之營業員為被告曾麗玉,原告楊淑惠於95年前之營業員為訴外人顏美春,95年後之營業員為被告曾麗玉。

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認定:被告曾麗玉於92年間因投資股票買賣失利,亟需大筆金錢彌補自身之資金缺口,便自92年底起,先後向原告陳淑惠等5人及訴外人黃小娟、曾麗罔、黃何宇、陳建宏、陳靜女、孫詠淳、蔡明君等人,佯稱可透過管道取得特定人即訴外人黃何宇(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認購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公開發行之增資新股股票或即將上市櫃之發行新股股票,且係以低於盤價之價格交上開客戶認購,保證獲利,慫恿上開客戶購買「尼克森」等數十檔公開發行股票,待股票上市櫃後,再由上開客戶決定何時於公開市場出售,並佯稱利潤分配方式,增資新股股票由黃何宇抽取佣金30%、發行新股股票由黃何宇抽取佣金50%,餘歸出資認購之客戶所有,其純屬幫忙不抽取任何費用,致使如原告等人陷於錯誤而認購,並陸續將金錢匯入被告曾麗玉所指定之「黃何宇設於華南銀行麻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被告曾麗玉取得上開原告等人所匯入之股款後,即分別轉匯至上開銀行其本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或其不知情之堂姊曾麗罔在上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或其不知情之母親即訴外人謝來好(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上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及合作金庫銀行北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自己操作證券買賣之資金或挪為他用,即實際上被告曾麗玉並未將原告等客戶之資金交付特定人認購相關股票,而係將取得之資金自行挪用購買上市、櫃股票,待上揭股票上市櫃後,原告等客戶要求結算認購股票成本與利潤時,再將款項匯回人頭戶黃何宇前揭帳號內,並轉匯予各投資人,先後以此方式循環矇騙,致使原告等人誤信真而進行投資,被告曾麗玉因此詐騙得逞(下稱系爭刑事案件)。

⒋被告曾麗玉因系爭刑事案件所涉之詐欺取財犯行,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96年度營偵字第1340號,97年度營偵字第2153、0000-0000號),業經本院刑事庭於99年7月23日以98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並與其所犯其他偽造有價證券等犯行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被告曾麗玉不服提起上訴後,已於100年10月13日就上開詐欺取財罪部分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另其所犯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0年11月3日以99年度上重訴字第806號判決有罪在案。

(二)爭執事項:⒈被告曾麗玉以上開詐騙行為導致原告等5人受有財產上損

害之金額各為何?⒉被告曾麗玉上開行為,是否屬其因執行職務而不法侵害他

人之行為?被告華南永昌公司是否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被告曾麗玉連帶對原告等人負損害賠償之責?如是,其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金額為何?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關於被告曾麗玉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部分: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及第2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48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經本院刑事庭以98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曾麗玉因於92年間因投資股票買賣失利,亟需大筆金錢彌補自身之資金缺口,便自92年底起,先後向原告陳淑惠等5人及訴外人黃小娟、曾麗罔、黃何宇、陳建宏、陳靜女、孫詠淳、蔡明君等人,佯稱可透過管道取得特定人即訴外人黃何宇(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認購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公開發行之增資新股股票或即將上市櫃之發行新股股票,且係以低於盤價之價格交上開客戶認購,保證獲利,慫恿上開客戶購買「尼克森」等數十檔公開發行股票,待股票上市櫃後,再由上開客戶決定何時於公開市場出售,並佯稱利潤分配方式,增資新股股票由黃何宇抽取佣金30%、發行新股股票由黃何宇抽取佣金50%,餘歸出資認購之客戶所有,其純屬幫忙不抽取任何費用,致使如原告等人陷於錯誤而認購,並陸續將金錢匯入被告曾麗玉所指定之「黃何宇設於華南銀行麻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被告曾麗玉取得上開原告等人所匯入之股款後,即分別轉匯至上開銀行其本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或其不知情之堂姊曾麗罔在上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或其不知情之母親即訴外人謝來好(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上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及合作金庫銀行北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自己操作證券買賣之資金或挪為他用,即實際上被告曾麗玉並未將原告等客戶之資金交付特定人認購相關股票,而係將取得之資金自行挪用購買上市、櫃股票,待上揭股票上市櫃後,原告等客戶要求結算認購股票成本與利潤時,再將款項匯回人頭戶黃何宇前揭帳號內,並轉匯予各投資人,先後以此方式循環矇騙,致使原告等人誤信真而進行投資,被告曾麗玉因此詐騙得逞」等情,判處被告曾麗玉有期徒刑4年8月,該部分並已於100年10月13日因被告曾麗玉撤回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有本院刑事庭98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附卷可憑,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刑事案件全部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而原告既係因被告曾麗玉以要求投資人匯款出資、匯還部分款項佯為獲利、再誘使投資人繼續匯款出資之循環詐騙模式,使原告等被害人一再依指示匯出款項,則無論原告是否於每次匯款前均曾與被告曾麗玉接觸聯繫,或原告因受騙而欲出資之款項是否直接交付與被告曾麗玉,或係透過其他被害人一併轉交與被告曾麗玉,均不過係被告曾麗玉循環詐騙手法中之一環,不影響被告曾麗玉詐騙犯行之成立及原告因該等犯行受害之事實。易言之,在被告曾麗玉之上開詐欺取財犯行中,並未區分被害人係直接自被告曾麗玉處聽聞前述不實之購買股票獲利乙事,或係間接自不知情之被害人處轉知此事,只須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交付款項者,被告曾麗玉均予收受,並均為其循環詐騙過程中利用之資金來源,是不問被告曾麗玉所得之財物係被害人直接因被告曾麗玉所為詐騙行為所交付之財物,或被害人因被告曾麗玉利用不知情之被害人之轉述,而陷於錯誤輾轉交付之財物,均屬被告曾麗玉上開詐欺取財犯罪之所得,尚無從僅以原告係透過他人將因受騙而欲出資之款項交付與被告曾麗玉,即否定被告曾麗玉對原告曾有上開詐騙犯行(詳見附表一、三、四、五、七所示匯款人、匯入帳戶)。是被告曾麗玉以不實之股票交易情形,直接或間接勸誘原告進行投資,致原告不疑有他而交付款項,並因此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權利之行為,且原告所受損害與被告曾麗玉該等詐騙犯行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依前揭規定,被告曾麗玉自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任。

⒉被告曾麗玉以上開詐騙行為導致原告等5人受有財產上損害之金額:

⑴原告等5人主張其因被告曾麗玉上開詐欺取財之不法犯行

,分別受有陳淑惠256,812,131元、王秋霞7,401,639元、黃淑娟8,888,392元、王瑟鳳120,532,190元、楊淑惠69,991,079元之損害等節,業據原告詳實敘明其遭循環詐騙而匯款如附表一、三、四、五、七所示,並經原告提出與其所述情形相符之匯款資料存卷可查(詳見附表一三、四、

五、七所示證物及證據欄;其中原告陳淑惠、王瑟鳳主張之受損金額並已扣除如附表二、六所示被告曾麗玉匯回予原告陳淑惠、王瑟鳳之金額)。而被告曾麗玉於本院98年度重訴20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曾以98年8月14日爭點整理狀及其所附之附件一「全體告訴人之受損金額明細」及附件四「全部客戶往來明細」表示:對檢察官之起訴金額即原告主張之受損金額,除對原告陳淑惠及王瑟鳳之金額有意見外,其餘對原告王秋霞、黃淑娟及楊淑惠之受損金額均不爭執(見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9號刑事卷一第262頁)。

⑵關於原告陳淑惠受損之金額部分,系爭刑事案件承審法官

曾曉諭被告曾麗玉及其刑事辯護人應與檢察官、告訴人核對相關資金往來資料。後經雙方提出相關之交易明細及存摺影本核對後,被告曾麗玉於98年9月14日委由其辯護人提出刑事陳報狀,以該陳報狀附件一「陳淑惠匯出明細」確認原告陳淑惠合計匯款之總金額為659,776,640元,以附件二「曾麗玉匯回明細」確認被告曾麗玉匯回之總金額合計為401,279,796元,且均附有銀行交易明細及存摺資料為憑(見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9號刑事卷二第1頁以下)。原告陳淑惠亦曾就原告受有258,496,844元(659,776,640元-401,279,796元)之損害表示無意見及確認(見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刑事卷一第17頁)。嗣於98年10月21日系爭刑事案件審理時,被告曾麗玉之辯護人亦當庭表示:「就陳淑惠的部分雙方的金額達成共識,受損金額如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所載之258,496,844元」,並經記明筆錄(見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刑事卷一第64頁)。又於本件民事事件審理時,被告曾麗玉對於原告陳淑惠損害金額部分復答辯稱:原告陳淑惠損害金額部分,匯回金額漏列14,147,444元,此漏列部分於系爭刑事案件二審審理時提出陳報狀主張(見本院卷四第105頁以下)等語(見本院卷四第96頁以下),亦經原告陳淑惠就其中部分同意後(如本判決附件二編號2、19、37所示金額),減縮其聲明為256,812,131元(見本院卷四第122、127頁背面以下)。經查上開漏列部分金額(如本院卷四第105頁附表編號1、3、4、5所示)為被告曾麗玉實際履行交割股票之股款,此有原告陳淑惠提供之帳戶存摺為據(見本院卷四第137-146頁),尚非系爭刑事案件刑事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之範圍,亦無證據可證與被告曾麗玉之詐欺行為存有關聯性,自無從自被告曾麗玉匯回款項中扣除。

⑶另有關原告王瑟鳳受損之金額部分:被告曾麗玉曾委由刑

事辯護人提出98年9月14日刑事陳報狀,以該陳報狀附件三「王瑟鳳匯出明細」、附件四「王瑟鳳於提告時未計入之匯款明細」及附件五「曾麗玉匯回明細」檢附相關之銀行交易往來明細爭執原告王瑟鳳之受損金額(見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9號刑事卷三第1頁以下)。而原告王瑟鳳亦曾於98年10月8日提出補充告訴理由(四)狀,並檢附相關之匯款單及存摺影本等證據資料,就被告曾麗玉上開書狀金額錯誤之部分加以爭執(見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刑事卷一第17頁以下)。後被告曾麗玉及其辯護人於98年10月21日系爭刑事案件審理時,已當庭確認原告王瑟鳳主張相關之匯款資料及金額無誤,進而確認原告王瑟鳳個人及其家屬總匯款予被告曾麗玉之金額為280,355,602元,被告曾麗玉總匯回金額(包含上述之匯入71,531,264元作為實際購入約定股票之交割款)為188,342,730元,並經記明筆錄(見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刑事卷一第64頁)。

又查,雖原告王瑟鳳總匯款280,355,602元予被告曾麗玉,然其中匯出37,956,261元之購買股票款,被告曾麗玉係以匯入71,531,264元作為實際購入約定股票之交割款,而履行其交付東捷、揚明光學、大成鋼、光陽科、綠能及建通等股票之義務(見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書附件十四)。此部分因被告曾麗玉確實有履行交付股票義務,原告王瑟鳳未受有詐欺之損害。是以,檢察官起訴及系爭刑事案件之判決所認定之總匯出款項範圍並不含上述之37,956,261元。基此,原告王瑟鳳因受詐欺而匯出之金額應為242,399,341元(280,355,602元-37,956,261元),被告曾麗玉匯回之金額亦不應包含上述作為實際購入約定股票之交割款71,531,264元,因此,原告王瑟鳳之受損金額應為125,587,875元【242,399,341元-(188,342,730元-71,531,264元)】(見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書附件十二)。又於本件民事事件審理時,被告曾麗玉對於原告王瑟鳳損害金額部分復答辯稱:原告王瑟鳳損害金額部分,匯回金額漏列5,055,685元,此漏列部分於系爭刑事案件二審審理時提出陳報狀主張(見本院卷四第105頁以下)等語(見本院卷四第96頁以下),亦經原告核對金額後扣減5,055,685元(即本院卷四第101頁附表所示金額,亦即本判決附表六編號5、21、27所示),並減縮其聲明為120,532,190元(見本院卷四第122頁、第127頁背面)。綜此,原告王瑟鳳主張受有前揭損害,業於系爭刑事案件及本件民事事件審理時賦予兩造充分辯論之保障,原告王瑟鳳主張受有前揭損害,業已提出上揭事證為佐,應值採信。

⑷被告曾麗玉固對於原告據以主張所受損害之證據資料並不

爭執(見本院卷四第95頁),卻仍爭執原告受損之金額乙節(見本院卷四第95頁),但未能提出實證以供參酌,有失空泛,難以憑採。

⑸綜上,原告主張其因被告曾麗玉上開詐欺取財之不法犯行

,分別受有陳淑惠256,812,131元、王秋霞7,401,639元、黃淑娟8,888,392元、王瑟鳳120,532,190元、楊淑惠69,991,079元之損害等節,應值採信。

⒊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

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所謂損害之發生,被害人與有過失者,須其過失行為亦係造成該損害發生之直接原因,始足當之。如損害之發生,因加害人一方之故意不法行為引起,被害人縱未採取相當防範措施或迴避手段,不能因此認被害人對損害之發生亦與有過失,而有前揭過失相抵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215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所受損害,係因被告曾麗玉明知其並無為原告等人買賣特定人出售之公司發行新股等股票之意,猶向原告偽稱可代為買賣此等股票,保證獲利,使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款項予被告曾麗玉所致;則被告曾麗玉佯稱可藉由買賣前述股票,誘使原告全然信服其所述,並因而陷於錯誤交付資金之詐欺犯行,始為原告所受損害之直接原因力。依此,原告所受損害之發生,純係被告曾麗玉上開故意不法侵害行為所引起,揆諸前揭判決意旨,縱原告有疏於查證之情事,而未能防止該等損害之發生,亦難認其疏未防範之行為係造成損害發生或擴大之直接原因,被告曾麗玉主張原告就系爭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應減輕其賠償金額云云,應屬無據。

⒋又按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

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民法第216條之1定有明文。亦即損害賠償之債權人,基於與受損害之同一原因事實,受有利益,自應於所受之損害內,扣除所受之利益,以為實際之賠償額。此損益相抵之原則,於損害與利益,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生者,始可適用(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455號、85年度台上字第1127號裁判參照)。查被告曾麗玉就原告王瑟鳳所主張前揭損害答辯稱:系爭刑事判決附件十四所示〈見本院卷四第96頁〉被告曾麗玉匯款予原告王瑟鳳金額共32,275,500元部分,亦屬曾麗玉詐欺犯行後,匯回予王瑟鳳之款項,基於損益相抵,應自王瑟鳳主張之受損金額中扣除之云云(本院卷四第95-97、405-407頁),惟被告曾麗玉所指此情確有股票之交割,其是否係基於詐欺之意思而為交易,又原告王瑟鳳是否有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之情事,均有疑義。因此,系爭刑事案件就類此之情形均認為原告王瑟鳳並無陷於錯誤之情事,與詐欺要件自有未何,而此部分本未在系爭刑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之範圍,亦未在系爭刑事案件判決之範圍(見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第4頁)。據此,此部分事實既與詐欺事實有別而未在系爭刑事案件之裁判範圍,則原告王瑟鳳所受上揭損害即難謂與此部分所涉股票所受之利益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生,自無民法第216條之1之適用問題。

(二)關於被告華南永昌公司應否負僱用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部分:

⒈按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乃以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為僱用人負賠償責任之要件。如受僱人之行為與其執行職務無關,而為其個人之犯罪行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即無令僱用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餘地(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僱用人藉使用受僱人而擴張其活動範圍,並享受其利益,就受僱人執行職務之範圍,或所執行者適法與否,恆非與其交易之第三人所能分辨,為保護交易之安全,如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具備執行職務之外觀,而侵害第三人之權利時,僱用人固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與受僱人負連帶賠償責任;然若於客觀上並不具備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外觀,或係受僱人個人之犯罪行為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自無命僱用人負賠償責任之理(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63號、98年度臺上字第99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定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以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始有其適用;倘係受僱人個人之犯罪行為而與執行職務無關,即與該條規定之要件不合,殊無因受僱人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其外觀在客觀上認與執行職務有關,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遽認僱用人應與該受僱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查證券經紀商為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而僱用營業人員為直接有關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為者,必該營業人員因執行與有價證券買賣有關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始得令證券經紀商與該營業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倘係營業人員個人之犯罪行為而無關有價證券買賣之職務者,尚難謂係因執行職務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48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又依證券交易法第54條第2項及第70條規定所訂定之證券

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證券商之業務員,係指從事有價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受託買賣、內部稽核或主辦會計等職務者。而委託人與證券經紀商簽訂「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辦理開戶手續時,應同時開設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及在證券經紀商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下稱款券劃撥帳戶),該存款帳戶並應與金融機構簽訂委託其代收付交割款項之委託書後,證券經紀商始得接受委託人委託買賣證券;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向委託人收付款券,均應透過委託人開設之款券劃撥帳戶,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財政部發布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實施全面款券劃撥制度注意事項第1條、第3條亦訂有明文。是一般人如欲從事有價證券之交易或投資行為,首須與證券經紀商簽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於辦理開戶手續之同時,開設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及在證券經紀商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由證券商、銀行分別核發「證券存摺」、「存款存摺」予投資人後,投資人始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特定公司於特定價格之特定數量股票,再由該經紀商之受僱人即營業員依其指示下單購買或出售;股票買賣契約一旦成立,則以臺灣證券交易所為結算機構,由臺灣集保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銀行為交割機構,分別從事有價證券(股權)之移轉及股款之交付(受領),此等有價證券交易行為之流程並已實施經年,而為具有一般辨別事理能力之社會大眾所週知,況原告等5人均本為被告華南永昌公司之客戶,當對此知之甚深。申言之,正常情形下有價證券買賣契約成立後,股權與股款之移轉,均只透過款券劃撥程序處理,證券經紀商所屬營業員依證券交易正規程序,並無任何機會持有該買賣標的之有價證券或股款,更無可能透過第三人帳戶流通此等款項。準此,本件原告如欲委託證券交易商營業員從事股票買賣行為,原應依循上開法令所定之程序為之;而原告等人本即為被告華南永昌公司麻豆分公司之客戶,均在該公司開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及在銀行開立交割帳戶原告,卻未透過前述正常之流程進行股票交易,徒以其欲出資購買股票之款項經由私自匯入第三人黃何宇等人之帳戶,以此方式委託被告曾麗玉為其從事所謂特定人股票之買賣,實與有價證券交易之常規大相逕庭,客觀上難謂具有證券交易商營業員受託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之職務行為之外觀,縱被告曾麗玉係在被告華南永昌公司營業場所及營業時間為上開行為,亦難以此逕認被告曾麗玉上開所為係為被告華南永昌公司執行有價證券買賣之職務行為,而應認僅係其個人之犯罪行為。再被告曾麗玉所以得藉上開詐騙方式取得原告所交付之款項,實係原告依循被告曾麗玉之指示,輾轉將款項匯入被告曾麗玉指定之人頭帳戶所致,並非常態之有價證券交易模式,則被告曾麗玉藉此機會不法取得原告所交付之款項,應純屬被告曾麗玉個人之不法行為,更難認與被告華南永昌公司有何關聯。

⒊第按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不得對客戶作贏利之保

證或分享利益之證券買賣,不得利用客戶名義或帳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不得以他人或親屬名義供客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不得受理未經辦妥受託契約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4款、第7款、第8款及第12款亦有明文;是被告曾麗玉向原告等人訛稱可購買特定人認購之股票,保證獲利,而依上開非常態有價證券交易模式收取原告提出之資金,自其行為外觀上觀之,亦屬違背法令之行為甚明,實無以認被告曾麗玉所為與其職務之執行有何關聯。至原告雖主張受被告曾麗玉詐騙而欲出資購買者,係向特定人購買所認購之股票,並非如一般上市、上櫃股票般係透過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為之,故被告華南永昌公司仍應為被告曾麗玉即其僱用之業務員之不法行為連帶負責云云;惟在我國當前之有價證券交易之常態中,並無證券經紀商可不透過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股票,而為客戶私下向特定人購買股票之制度,是原告主張委託被告曾麗玉購買此等股票,自非常態之有價證券交易方式。且原告係因被告曾麗玉施以詐術而信賴曾麗玉與特定人有特殊關係,始委託曾麗玉買賣此等股票,自難認原告委託被告曾麗玉辦理之上開事項,係證券經紀商一般之營業範圍,此等股票買賣當亦無可能係屬被告華南永昌公司所交付被告曾麗玉辦理之職務內容。基此,原告未依正常程序委託證券經紀商即被告華南永昌公司代為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進行有價證券之買賣,而委託被告曾麗玉私下向訴外人黃何宇購買股票,其股票買賣情形即與被告華南永昌公司之營業內容全然無涉,應認原告係基於對被告曾麗玉個人之信賴而委託被告曾麗玉代購股票,並交付投資款項,自無從認被告曾麗玉上開不法詐騙犯行,係執行被告華南永昌公司所委託證券買賣之職務,或與該等職務內容有關之行為。

⒋再原告固舉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該條項規定: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商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一、有價證券投資分析、內部稽核或主辦會計。二、有價證券承銷、買賣之接洽或執行。三、有價證券自行買賣、結算交割或代辦股務。四、有價證券買賣之開戶、徵信、招攬、推介、受託、申報、結算、交割或為款券收付、保管。五、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六、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風險管理或操作。七、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第20條(該條規定:證券商之業務人員,於從事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業務所為之行為,視為該證券商授權範圍內之行為)主張被告華南永昌公司應就被告曾麗玉上開不法行為,與被告曾麗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惟上開規定之適用,仍應以符合法令之規定及交易常態為其前提,蓋以法規之規範意涵本即以合法為其預設,始與法制整體價值無違,倘業務人員超於法律規範而以違法行為進行交易,仍有上開規定之適用,無疑將產生法律規範之價值衝突,並使業務範圍之認定無所邊際,失去規範價值存在的意義。本件被告曾麗玉所為不法侵害原告之行為,既如前述難認係屬執行被告華南永昌公司所交付之職務之行為,縱被告曾麗玉執行業務有違誠實及信用原則,而違背上開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亦僅屬被告曾麗玉個人之行為責任,與被告華南永昌公司無關,且因該條項並無證券商因此即須與業務人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尚無從認係原告對被告華南永昌公司主張連帶負責之請求依據,原告據此主張被告華南永昌公司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容有誤解。

⒌末查原告雖另舉訴外人蘇振和於另案之證述為證,主張被

告華南永昌公司麻豆分公司之主管簡鈴坤亦涉有詐騙客戶購買特定人股票之犯行,被告華南永昌公司於被告曾麗玉之選任或監督有疏失,應與被告曾麗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惟訴外人簡鈴坤是否亦涉有前述詐騙犯行,應係訴外人簡鈴坤是否應對訴外人蘇振和負損害賠償責任,及被告華南永昌公司於該等損害賠償事件中,是否應與訴外人簡鈴坤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問題,要與原告以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之本件被告華南永昌公司應負之責任無涉。況被告曾麗玉所為上開不法詐欺犯行,尚難認係與執行職務有關之行為,與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定僱用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要件不符,業如前述,自無從僅以訴外人蘇振和所為與被告曾麗玉無關之證述,即逕認被告華南永昌公司應就被告曾麗玉上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行為所造成之損害連帶負賠償責任,原告此部分主張亦無足採。

⒍從而,本件被告曾麗玉前開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權之行為,

既屬其個人之犯罪行為,與其執行職務之行為無關,則被告華南永昌公司即其僱用人自無庸對其本件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原告主張被告華南永昌公司應與被告曾麗玉對其所受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云云,自無可採。

(三)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民法第203條、第213條第1、2項定有明文;復按「民法第213條第2項所謂:『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係指如金錢被侵奪者,回復原狀即應給付金錢者而言,至於以金錢代替回復原狀之情形,則無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334號判決足資參照)。本件被告曾麗玉以上開詐欺之方式使原告等人陷於錯誤而為金錢之交付,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上開金額之損害,核屬民法第213條第2項所稱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之情形。依此,原告主張請求被告曾麗玉因上開詐欺行為而向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現改制為臺南市調查站)投案日(見系爭刑事案件之臺南縣調查站卷宗所附96年8月20日被告曾麗玉之調查筆錄)之翌日即96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曾麗玉給付陳淑惠256,812,131元、王秋霞7,401,639元、黃淑娟8,888,392元、王瑟鳳120,532,190元、楊淑惠69,991,079元,及均自96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至其主張被告曾麗玉受僱於被告華南永昌公司,因執行職務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華南永昌公司應與被告曾麗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影響本件判決結果,爰不贅論,併此敘明。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就請求被告曾麗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部分為有理由,就請求被告華南永昌公司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部分為無理由,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曾麗玉負擔10分之9,餘由原告分擔,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八、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關於原告勝訴即主文第1項部分,經核並無不合,爰各酌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附表一:

陳淑惠遭曾麗玉詐騙之匯款交付金額明細(本表入戶電匯申請書及帳戶資料均見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96.6.13調勵法字0000000000號移送書附件二):

┌──┬───┬────┬──────────────────┬─────┬────────────┐│編號│匯款人│日期 │匯入帳戶 │金額(元)│證物 │├──┼───┼────┼──────────────────┼─────┼────────────┤│1 │陳淑惠│95.1.12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90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1.12入戶電匯申請書 │├──┼───┼────┼──────────────────┼─────┼────────────┤│2 │陳淑惠│95.1.18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曾麗玉│200,000 │曾麗玉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 │ │ │ │ │戶往來明細(98年度訴字 ││ │ │ │ │ │199卷第5頁) │├──┼───┼────┼──────────────────┼─────┼────────────┤│3 │黃燕婉│95.1.13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20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1.13入戶電匯申請書 │├──┼───┼────┼──────────────────┼─────┼────────────┤│4 │翁志鴻│95.2.6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15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2.6入戶電匯申請書 │├──┼───┼────┼──────────────────┼─────┼────────────┤│5 │陳淑惠│95.2.22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謝來好│1,000,000 │謝來好帳戶存款往來明細 │├──┼───┼────┼──────────────────┼─────┼────────────┤│6 │陳淑惠│95.3.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曾麗玉│200,000 │曾麗玉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 │ │ │ │ │戶往來明細(98年度訴字 ││ │ │ │ │ │199卷第5頁背面) │├──┼───┼────┼──────────────────┼─────┼────────────┤│7 │陳淑惠│95.3.9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謝來好│840,000 │謝來好帳戶存款往來明細 │├──┼───┼────┼──────────────────┼─────┼────────────┤│8 │陳淑惠│95.3.10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曾麗玉│249,000 │曾麗玉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 │ │ │ │ │戶往來明細(98年度訴字 ││ │ │ │ │ │199卷第7頁) │├──┼───┼────┼──────────────────┼─────┼────────────┤│9 │陳淑惠│95.3.23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曾麗玉│225,349 │曾麗玉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 │ │ │ │ │戶往來明細(98年度訴字 ││ │ │ │ │ │199卷第7頁背面) │├──┼───┼────┼──────────────────┼─────┼────────────┤│10 │陳淑惠│95.3.24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45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3.24入戶電匯申請書 │├──┼───┼────┼──────────────────┼─────┼────────────┤│11 │翁志鴻│95.4.7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50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4.7入戶電匯申請書 │├──┼───┼────┼──────────────────┼─────┼────────────┤│12 │翁志鴻│95.4.10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5,472,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4.10入戶電匯申請書 │├──┼───┼────┼──────────────────┼─────┼────────────┤│13 │翁志鴻│95.4.1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362,986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4.11入戶電匯申請書 │├──┼───┼────┼──────────────────┼─────┼────────────┤│14 │翁志鴻│95.6.2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729,6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4.12入戶電匯申請書 │├──┼───┼────┼──────────────────┼─────┼────────────┤│15 │翁志鴻│95.6.2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20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6.2入戶電匯申請書 │├──┼───┼────┼──────────────────┼─────┼────────────┤│16 │陳淑惠│95.6.7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謝來好│1,150,000 │95.6.7入戶電匯申請書 │├──┼───┼────┼──────────────────┼─────┼────────────┤│17 │翁志鴻│95.6.9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6,30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6.9入戶電匯申請書 │├──┼───┼────┼──────────────────┼─────┼────────────┤│18 │翁志鴻│95.6.12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2,10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6.12入戶電匯申請書 │├──┼───┼────┼──────────────────┼─────┼────────────┤│19 │翁志鴻│95.6.12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3,00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6.12入戶電匯申請書 │├──┼───┼────┼──────────────────┼─────┼────────────┤│20 │翁志鴻│95.6.13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853,32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6.13入戶電匯申請書 │├──┼───┼────┼──────────────────┼─────┼────────────┤│21 │翁志鴻│95.6.30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8,600,000│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6.30入戶電匯申請書 │├──┼───┼────┼──────────────────┼─────┼────────────┤│22 │翁志鴻│95.7.14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5,525,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7.14入戶電匯申請書 │├──┼───┼────┼──────────────────┼─────┼────────────┤│23 │翁志鴻│95.7.14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4,50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7.14入戶電匯申請書 │├──┼───┼────┼──────────────────┼─────┼────────────┤│24 │翁志鴻│95.7.18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828,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7.18入戶電匯申請書 │├──┼───┼────┼──────────────────┼─────┼────────────┤│25 │翁志鴻│95.7.19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5,845,5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7.19入戶電匯申請書 │├──┼───┼────┼──────────────────┼─────┼────────────┤│26 │陳淑惠│95.7.25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3,00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7.25入戶電匯申請書 │├──┼───┼────┼──────────────────┼─────┼────────────┤│27 │陳淑惠│95.8.3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5,845,5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8.3入戶電匯申請書 │├──┼───┼────┼──────────────────┼─────┼────────────┤│28 │翁志鴻│95.8.9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2,00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8.9入戶電匯申請書 │├──┼───┼────┼──────────────────┼─────┼────────────┤│29 │翁志鴻│95.8.1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18,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8.11入戶電匯申請書 │├──┼───┼────┼──────────────────┼─────┼────────────┤│30 │陳淑惠│95.8.16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謝來好│126,3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8.16入戶電匯申請書 │├──┼───┼────┼──────────────────┼─────┼────────────┤│31 │翁志鴻│95.8.2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85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8.21入戶電匯申請書 │├──┼───┼────┼──────────────────┼─────┼────────────┤│32 │翁志鴻│95.8.2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20,000,000│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8.21入戶電匯申請書 │├──┼───┼────┼──────────────────┼─────┼────────────┤│33 │翁志鴻│95.8.28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9,10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8.28入戶電匯申請書 │├──┼───┼────┼──────────────────┼─────┼────────────┤│34 │翁志鴻│95.9.6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339,455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9.6入戶電匯申請書 │├──┼───┼────┼──────────────────┼─────┼────────────┤│35 │翁志鴻│95.9.8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548,1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9.8入戶電匯申請書 │├──┼───┼────┼──────────────────┼─────┼────────────┤│36 │翁志鴻│95.9.25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2,700,000│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9.25入戶電匯申請書 │├──┼───┼────┼──────────────────┼─────┼────────────┤│37 │翁志鴻│95.9.28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2,10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9.28入戶電匯申請書 │├──┼───┼────┼──────────────────┼─────┼────────────┤│38 │翁志鴻│95.10.11│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20,000,000│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10.11入戶電匯申請書 │├──┼───┼────┼──────────────────┼─────┼────────────┤│39 │翁志鴻│95.10.11│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5,20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10.11入戶電匯申請書 │├──┼───┼────┼──────────────────┼─────┼────────────┤│40 │侯淑惠│95.10.11│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8,20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10.11入戶電匯申請書 │├──┼───┼────┼──────────────────┼─────┼────────────┤│41 │翁志鴻│95.10.24│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2,23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10.24全行通收存款憑條││ │ │ │ │ │副根 │├──┼───┼────┼──────────────────┼─────┼────────────┤│42 │翁志鴻│95.10.24│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60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10.24全行通收存款憑條││ │ │ │ │ │副根 │├──┼───┼────┼──────────────────┼─────┼────────────┤│43 │翁志鴻│95.10.26│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5,96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10.26全行通收存款憑條││ │ │ │ │ │副根 │├──┼───┼────┼──────────────────┼─────┼────────────┤│44 │翁志鴻│95.10.26│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152,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10.26全行通收存款憑條││ │ │ │ │ │副根 │├──┼───┼────┼──────────────────┼─────┼────────────┤│45 │翁志鴻│95.10.30│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74,077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10.30全行通收存款憑條││ │ │ │ │ │副根 │├──┼───┼────┼──────────────────┼─────┼────────────┤│46 │翁志鴻│95.10.30│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3,543,668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10.30全行通收存款憑條││ │ │ │ │ │副根 │├──┼───┼────┼──────────────────┼─────┼────────────┤│47 │翁志鴻│95.10.31│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8,10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10.31全行通收存款憑條││ │ │ │ │ │副根 │├──┼───┼────┼──────────────────┼─────┼────────────┤│48 │翁志鴻│95.10.31│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1,256,000│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10.31全行通收存款憑條││ │ │ │ │ │副根 │├──┼───┼────┼──────────────────┼─────┼────────────┤│49 │翁志鴻│95.10.31│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4,400,000│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10.31全行通收存款憑條││ │ │ │ │ │副根 │├──┼───┼────┼──────────────────┼─────┼────────────┤│50 │翁志鴻│95.11.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2,285,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11.1匯款申請書 │├──┼───┼────┼──────────────────┼─────┼────────────┤│51 │翁志鴻│95.11.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563,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11.1匯款申請書 │├──┼───┼────┼──────────────────┼─────┼────────────┤│52 │翁志鴻│95.11.10│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3,500,000│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11.10全行通收存款憑條││ │ │ │ │ │副根 │├──┼───┼────┼──────────────────┼─────┼────────────┤│53 │陳淑惠│95.11.14│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90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54 │翁志鴻│95.11.17│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3,15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11.17匯款申請書 │├──┼───┼────┼──────────────────┼─────┼────────────┤│55 │陳淑惠│95.11.17│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9,45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11.17全行通收存款憑條││ │ │ │ │ │副根 │├──┼───┼────┼──────────────────┼─────┼────────────┤│56 │陳淑惠│95.11.17│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102,5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11.17全行通收存款憑條││ │ │ │ │ │副根 │├──┼───┼────┼──────────────────┼─────┼────────────┤│57 │陳淑惠│95.11.17│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2,10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11.17全行通收存款憑條││ │ │ │ │ │副根 │├──┼───┼────┼──────────────────┼─────┼────────────┤│58 │陳淑惠│95.11.21│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2,35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11.21匯款申請書 │├──┼───┼────┼──────────────────┼─────┼────────────┤│59 │陳淑惠│95.11.21│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6,00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11.21國內匯款申請書 │├──┼───┼────┼──────────────────┼─────┼────────────┤│60 │陳淑惠│95.11.21│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8,206,638│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11.21全行通收存款憑條││ │ │ │ │ │副根 │├──┼───┼────┼──────────────────┼─────┼────────────┤│61 │陳淑惠│95.11.24│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75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11.24匯款申請書 │├──┼───┼────┼──────────────────┼─────┼────────────┤│62 │陳淑惠│95.11.29│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7,80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11.21匯款申請書 │├──┼───┼────┼──────────────────┼─────┼────────────┤│63 │陳淑惠│95.11.29│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8,798,492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64 │陳淑惠│95.11.29│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975,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65 │陳淑惠│95.11.29│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070,000 │ │├──┼───┼────┼──────────────────┼─────┼────────────┤│66 │陳淑惠│95.12.8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3,995,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12.8 全行通收存款憑條││ │ │ │ │ │副根 │├──┼───┼────┼──────────────────┼─────┼────────────┤│67 │陳淑惠│95.12.8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謝來好│132,513 │謝來好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12.7 全行通收存款憑條││ │ │ │ │ │副根 │├──┼───┼────┼──────────────────┼─────┼────────────┤│68 │翁志鴻│95.12.22│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2,10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11.21匯款申請書 │├──┼───┼────┼──────────────────┼─────┼────────────┤│69 │陳淑惠│95.12.22│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21,025,000│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12.22全行通收存款憑條││ │ │ │ │ │副根 │├──┼───┼────┼──────────────────┼─────┼────────────┤│70 │陳淑惠│95.12.25│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8,627,838│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12.25匯款申請書 │├──┼───┼────┼──────────────────┼─────┼────────────┤│71 │陳淑惠│95.12.25│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7,21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5.12.25國內匯款申請書 │├──┼───┼────┼──────────────────┼─────┼────────────┤│72 │陳淑惠│95.12.28│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2,10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73 │陳淑惠│96.1.5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謝來好│221,018 │謝來好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6.1.5全行通收存款憑條副││ │ │ │ │ │根 │├──┼───┼────┼──────────────────┼─────┼────────────┤│74 │陳淑惠│96.1.1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6,39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75 │陳淑惠│96.1.1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4,258,72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76 │陳淑惠│96.1.12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8,800,000│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6.1.12全行通收存款憑條 ││ │ │ │ │ │副根 │├──┼───┼────┼──────────────────┼─────┼────────────┤│77 │翁志鴻│96.1.15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3,785,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6.1.15全行通收存款憑條 ││ │ │ │ │ │副根 │├──┼───┼────┼──────────────────┼─────┼────────────┤│78 │翁志鴻│96.1.15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20,000,000│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6.1.15匯款申請書 │├──┼───┼────┼──────────────────┼─────┼────────────┤│79 │陳淑惠│96.1.19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6,951,5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6.1.19匯款申請書 │├──┼───┼────┼──────────────────┼─────┼────────────┤│80 │陳淑惠│96.1.19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4,00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6.1.19國內匯款申請書 │├──┼───┼────┼──────────────────┼─────┼────────────┤│81 │陳淑惠│96.1.19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6,30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6.1.19全行通收存款憑條 ││ │ │ │ │ │副根 │├──┼───┼────┼──────────────────┼─────┼────────────┤│82 │陳淑惠│96.1.19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65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6.1.19全行通收存款憑條 ││ │ │ │ │ │副根 │├──┼───┼────┼──────────────────┼─────┼────────────┤│83 │翁志鴻│96.1.22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5,650,000│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6.1.22匯款申請書 │├──┼───┼────┼──────────────────┼─────┼────────────┤│84 │陳淑惠│96.1.22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600,0000│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85 │陳淑惠│96.1.29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31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86 │翁志鴻│96.2.8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6,000,000│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6.2.8匯款申請書 │├──┼───┼────┼──────────────────┼─────┼────────────┤│87 │翁志鴻│96.2.12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5,10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6.2.12匯款申請書 │├──┼───┼────┼──────────────────┼─────┼────────────┤│88 │翁志鴻│96.3.14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0,000,000│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89 │陳淑惠│96.4.9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王瑟鳳│10,357,670│96.4.9匯款申請書 │├──┼───┼────┼──────────────────┼─────┼────────────┤│90 │陳淑惠│96.4.9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3,531,493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6.4.9匯款申請書 │├──┼───┼────┼──────────────────┼─────┼────────────┤│91 │陳淑惠│96.4.9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王瑟鳳│2,060,000 │96.4.9全行通收存款憑條 ││ │ │ │ │ │副根 │├──┼───┼────┼──────────────────┼─────┼────────────┤│92 │翁志鴻│96.5.4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0,000,000│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6.5.4匯款申請書 │├──┼───┼────┼──────────────────┼─────┼────────────┤│93 │翁志鴻│96.5.22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6,076,784│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6.5.22匯款申請書 │├──┼───┼────┼──────────────────┼─────┼────────────┤│94 │翁志鴻│96.5.23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9,42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6.5.23匯款申請書 │├──┼───┼────┼──────────────────┼─────┼────────────┤│95 │翁志鴻│96.5.23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3,58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6.5.23全行通收存款憑條 ││ │ │ │ │ │副根 │├──┼───┼────┼──────────────────┼─────┼────────────┤│96 │翁志鴻│96.5.23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20,000,000│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6.5.23匯款申請書 │├──┼───┼────┼──────────────────┼─────┼────────────┤│97 │曾麗玉│96.6.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4,00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6.6.1匯款申請書 │├──┼───┼────┼──────────────────┼─────┼────────────┤│98 │陳淑惠│96.6.5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0,500,000│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6.6.5匯款申請書 │├──┼───┼────┼──────────────────┼─────┼────────────┤│99 │陳淑惠│96.6.6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5,50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6.6.6匯款申請書 │├──┼───┼────┼──────────────────┼─────┼────────────┤│100 │陳淑惠│96.6.11 │台北富邦銀行北投分行000000000000/林│9,100,000 │96.6.6匯款申請書 ││ │ │ │麗月 │ │ │├──┼───┼────┼──────────────────┼─────┼────────────┤│101 │翁志鴻│96.6.11 │華南銀行中山分行000000000000/林信介│6,900,000 │96.6.11匯款申請書 │├──┼───┼────┼──────────────────┼─────┼────────────┤│102 │翁志鴻│96.6.12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謝來好│10,080,000│謝來好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6.6.12匯款申請書 │├──┼───┼────┼──────────────────┼─────┼────────────┤│103 │陳淑惠│96.6.15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林文鳳│4,320,000 │96.6.15匯款申請書 │├──┼───┼────┼──────────────────┼─────┼────────────┤│104 │翁志鴻│96.6.22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謝來好│7,560,000 │謝來好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6.6.22匯款申請書 │├──┼───┼────┼──────────────────┼─────┼────────────┤│105 │王秀蓮│96.6.22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謝來好│2,520,000 │謝來好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6.6.22匯款申請書 │├──┼───┼────┼──────────────────┼─────┼────────────┤│106 │翁志鴻│96.6.27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9,403,098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6.6.27匯款申請書 │├──┼───┼────┼──────────────────┼─────┼────────────┤│107 │陳淑惠│96.6.28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謝來好│2,513,000 │謝來好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6.6.28匯款申請書 │├──┼───┼────┼──────────────────┼─────┼────────────┤│108 │翁志鴻│96.6.29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6,40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6.6.29匯款申請書 │├──┼───┼────┼──────────────────┼─────┼────────────┤│109 │翁志鴻│96.7.5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3,000,000│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6.7.5匯款申請書 │├──┼───┼────┼──────────────────┼─────┼────────────┤│110 │翁志鴻│96.7.5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7,697,85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6.7.5匯款申請書 │├──┼───┼────┼──────────────────┼─────┼────────────┤│111 │王秀蓮│96.7.9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謝來好│2,500,000 │謝來好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6.7.9匯款申請書 │├──┼───┼────┼──────────────────┼─────┼────────────┤│112 │翁志鴻│96.7.9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4,703,971│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6.7.9匯款申請書 │├──┼───┼────┼──────────────────┼─────┼────────────┤│113 │陳淑惠│96.7.9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謝來好│4,000,000 │謝來好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6.7.9匯款委託書 │├──┼───┼────┼──────────────────┼─────┼────────────┤│114 │翁志鴻│96.7.13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6,75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6.7.13匯款申請書 │├──┼───┼────┼──────────────────┼─────┼────────────┤│115 │翁志鴻│96.7.20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謝來好│171,7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96.7.20匯款申請書 │├──┼───┼────┼──────────────────┼─────┴────────────┤│ │ │合 計│ │659,776,640元 │└──┴───┴────┴──────────────────┴──────────────────┘附表二:

曾麗玉匯回陳淑惠金額明細(*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上重訴806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提出之漏列匯回項目。其餘帳戶明細及存褶影本見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9號刑事件卷二第11-97頁):

┌──┬───┬────┬─────────────────┬─────┬─────────────┐│編號│匯款人│時間 │匯入帳戶 │金額(元)│證據 │├──┼───┼────┼─────────────────┼─────┼─────────────┤│1 │曾麗玉│95.3.27 │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翁志鴻 │150,000 │翁志鴻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2* │黃何宇│95.4.18 │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翁志鴻 │1,151,524 │黃何宇、林文鳳、翁志鴻帳戶││ │ │ │ │ │交易往來明細(99年度上重訴││ │ │ │ │ │字第806號卷二18至20頁) ││ │ │ │ │ │備註:被告曾麗玉主張自黃何││ │ │ │ │ │宇華南銀行帳戶共提領 ││ │ │ │ │ │1,920,500元,分別匯入翁志 ││ │ │ │ │ │鴻帳號(無匯款人代號) ││ │ │ │ │ │1,151,524元,匯入林文鳳帳 ││ │ │ │ │ │號768,976元。 │├──┼───┼────┼─────────────────┼─────┼─────────────┤│3 │黃何宇│95.6.12 │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翁志鴻 │7,388,513 │黃何宇存褶影本 ││ │ │ │ │ │翁志鴻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4 │謝來好│95.6.19 │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翁志鴻 │1,636,924 │謝來好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5 │黃何宇│95.7.7 │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翁志鴻 │1,400,000 │黃何宇存褶影本 ││ │ │ │ │ │翁志鴻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6 │黃何宇│95.7.14 │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翁志鴻 │7,895,234 │黃何宇存褶影本 ││ │ │ │ │ │翁志鴻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7 │黃何宇│95.7.14 │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陳淑惠 │10,213,533│黃何宇存褶影本 ││ │ │ │ │ │謝來好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 │ │ │ │ │陳淑惠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8 │黃何宇│95.7.20 │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翁志鴻 │5,845,500 │黃何宇存褶影本 ││ │ │ │ │ │翁志鴻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9 │黃何宇│95.7.20 │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翁志鴻 │2,974,500 │翁志鴻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10 │黃何宇│95.9.5 │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陳淑惠 │4,898,970 │黃何宇存褶影本 ││ │ │ │ │ │陳淑惠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11 │黃何宇│95.9.6 │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陳淑惠 │8,990,892 │黃何宇存褶影本 ││ │ │ │ │ │陳淑惠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12 │黃何宇│95.9.14 │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翁志鴻 │18,150,000│黃何宇存褶影本 ││ │ │ │ │ │翁志鴻帳戶活期存款交易明細│├──┼───┼────┼─────────────────┼─────┼─────────────┤│13 │黃何宇│95.10.20│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翁志鴻 │10,100,000│黃何宇存褶影本 ││ │ │ │ │ │翁志鴻帳戶活期存款交易明細│├──┼───┼────┼─────────────────┼─────┼─────────────┤│14 │黃何宇│95.10.24│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陳淑惠 │15,420,621│黃何宇存褶影本 ││ │ │ │ │ │陳淑惠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15 │謝來好│95.10.24│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陳淑惠 │443,177 │謝來好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 │ │ │ │ │陳淑惠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16 │黃何宇│95.10.30│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陳淑惠 │2,807,576 │黃何宇存褶影本 ││ │ │ │ │ │陳淑惠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17 │黃何宇│95.10.31│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陳淑惠 │18,410,284│陳淑惠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18 │黃何宇│95.11.1 │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陳淑惠 │27,045,000│陳淑惠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19* │謝來好│95.11.2 │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陳淑惠 │133,189 │謝來好、陳淑惠帳戶交易往來││ │ │ │ │ │明細(99年度上重訴字第806 ││ │ │ │ │ │號卷二31頁至32頁) ││ │ │ │ │ │備註:自謝來好帳戶取款 ││ │ │ │ │ │133,189 元匯至陳淑惠帳戶 │├──┼───┼────┼─────────────────┼─────┼─────────────┤│20 │黃何宇│95.11.16│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陳淑惠 │520,000 │黃何宇存褶影本 ││ │ │ │ │ │陳淑惠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21 │黃何宇│95.11.16│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陳淑惠 │1,709,901 │陳淑惠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22 │黃何宇│95.11.16│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陳淑惠 │10,573,006│陳淑惠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23 │黃何宇│95.11.20│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陳淑惠 │2,195,243 │陳淑惠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24 │黃何宇│95.11.21│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陳淑惠 │980,000 │陳淑惠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25 │黃何宇│95.11.24│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陳淑惠 │18,499,479│陳淑惠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26 │謝來好│95.11.28│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陳淑惠 │135,900 │陳淑惠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27 │黃何宇│95.12.28│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陳淑惠 │450,191 │陳淑惠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28 │黃何宇│96.1.2 │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陳淑惠 │876,199 │陳淑惠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29 │黃何宇│96.1.3 │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陳淑惠 │40,000,000│陳淑惠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30 │黃何宇│96.1.5 │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陳淑惠 │31,825,643│陳淑惠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31 │黃何宇│96.1.29 │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陳淑惠 │21,381,661│陳淑惠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32 │黃何宇│96.2.5 │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陳淑惠 │8,000,000 │陳淑惠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33 │黃何宇│96.2.6 │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陳淑惠 │7,000,000 │陳淑惠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34 │曾麗玉│96.2.6 │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翁志鴻 │290,000 │翁志鴻帳戶活期存款交易明細│├──┼───┼────┼─────────────────┼─────┼─────────────┤│35 │黃何宇│96.3.6 │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陳淑惠 │9,500,000 │黃何宇存褶影本 ││ │ │ │ │ │陳淑惠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36 │謝來好│96.3.9 │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陳淑惠 │4,339,917 │陳淑惠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37* │黃何宇│96.3.16 │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陳淑惠 │400,000 │黃何宇、陳淑惠帳戶交易往來││ │ │ │ │ │明細(99年度上重訴字第806 ││ │ │ │ │ │號卷二32頁至34頁) ││ │ │ │ │ │備註:自黃河宇帳戶取款 ││ │ │ │ │ │400,000 元匯至陳淑惠帳戶 │├──┼───┼────┼─────────────────┼─────┼─────────────┤│38 │黃何宇│96.4.19 │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陳淑惠 │20,000,000│黃何宇存褶影本 ││ │ │ │ │ │陳淑惠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39 │林麗月│96.5.9 │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翁志鴻 │3,200,000 │翁志鴻帳戶活期存款交易明細│├──┼───┼────┼─────────────────┼─────┼─────────────┤│40 │黃鄯瑋│96.5.9 │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翁志鴻 │1,600,000 │翁志鴻帳戶活期存款交易明細│├──┼───┼────┼─────────────────┼─────┼─────────────┤│41 │林信介│96.5.9 │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翁志鴻 │3,200,000 │翁志鴻帳戶活期存款交易明細│├──┼───┼────┼─────────────────┼─────┼─────────────┤│42 │黃何宇│96.5.9 │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陳淑惠 │2,000,000 │陳淑惠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43 │謝來好│96.5.15 │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陳淑惠 │2,315,691 │陳淑惠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44 │黃何宇│96.5.16 │華南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陳淑惠 │1,000,000 │陳淑惠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45 │黃何宇│96.5.25 │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翁志鴻 │20,000,000│翁志鴻帳戶活期存款交易明細│├──┼───┼────┼─────────────────┼─────┼─────────────┤│46 │黃何宇│96.5.25 │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陳淑惠 │15,000,000│陳淑惠帳戶活期存款交易明細│├──┼───┼────┼─────────────────┼─────┼─────────────┤│47 │曾麗玉│96.6.6 │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翁志鴻 │200,000 │翁志鴻帳戶活期存款交易明細│├──┼───┼────┼─────────────────┼─────┼─────────────┤│48 │曾麗玉│96.6.15 │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翁志鴻 │1,080,000 │翁志鴻帳戶活期存款交易明細│├──┼───┼────┼─────────────────┼─────┼─────────────┤│49 │曾麗玉│96.6.25 │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翁志鴻 │5,976,950 │翁志鴻帳戶活期存款交易明細│├──┼───┼────┼─────────────────┼─────┼─────────────┤│50 │楊淑惠│96.7.11 │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侯淑惠 │2,800,000 │侯淑惠帳戶活期存款交易明細│├──┼───┼────┼─────────────────┼─────┼─────────────┤│51 │曾麗玉│96.7.11 │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翁志鴻 │959,291 │翁志鴻帳戶活期存款交易明細│├──┼───┼────┼─────────────────┼─────┼─────────────┤│52 │黃何宇│96.7.31 │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翁志鴻 │10,000,000│翁志鴻帳戶活期存款交易明細│├──┼───┼────┼─────────────────┼─────┼─────────────┤│53 │謝來好│96.8.2 │以現金轉存至張嫦娥等10個帳戶 │9,900,000 │謝來好帳戶活期存款交易明細│├──┼───┼────┼─────────────────┼─────┴─────────────┤│ │ │合 計│ │400,128,272元 │└──┴───┴────┴─────────────────┴───────────────────┘附表三:

王秋霞遭曾麗玉詐騙匯款明細表:

┌──┬───┬────┬──────────────────┬─────┬─────┐│編號│匯款人│時間 │匯入帳戶 │金額(元)│ 證據 │├──┼───┼────┼──────────────────┼─────┼─────┤│1 │王秋霞│92.12.2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72,000 │證物華南商│├──┼───┼────┼──────────────────┼─────┤業銀行全行││2 │王秋霞│92.12.4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688,000 │通收存款憑│├──┼───┼────┼──────────────────┼─────┤條副根見法││3 │王秋霞│92.12.23│農民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黃蘇娥 │860,000 │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4 │王秋霞│93.1.9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2,250,000 │站96.6.13 │├──┼───┼────┼──────────────────┼─────┤調勵法字 ││5 │王秋霞│93.3.10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400,000 │0000000000│├──┼───┼────┼──────────────────┼─────┤號移送書附││6 │王秋霞│93.3.10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700,000 │件二。 │├──┼───┼────┼──────────────────┼─────┤ ││7 │王秋霞│93.4.27 │蓋好取款單後轉交由曾麗玉統一匯款 │700,000 │ │├──┼───┼────┼──────────────────┼─────┤ ││8 │王秋霞│94.6.30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80,000 │ │├──┼───┼────┼──────────────────┼─────┤ ││9 │王秋霞│94.8.8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570,000 │ │├──┼───┼────┼──────────────────┼─────┤ ││10 │王秋霞│94.10.17│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490,000 │ │├──┼───┼────┼──────────────────┼─────┤ ││11 │王秋霞│95.1.13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210,000 │ │├──┼───┼────┼──────────────────┼─────┤ ││12 │王秋霞│95.3.7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500,000 │ │├──┼───┼────┼──────────────────┼─────┤ ││13 │王秋霞│96.1.1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070,000 │ │├──┼───┼────┼──────────────────┼─────┤ ││14 │王秋霞│96.2.14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曾麗玉│425,000 │ │├──┼───┼────┼──────────────────┼─────┤ ││15 │王秋霞│96.6.7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曾麗玉│1,200,000 │ │├──┼───┼────┼──────────────────┼─────┤ ││ │ │合計 │ │11,315,000│ │├──┼───┼────┼──────────────────┼─────┼─────┤│ │ │匯回金額│ │3,913,361 │王秋霞華南││ │ │ │ │ │銀行存款往││ │ │ │ │ │來明細表,││ │ │ │ │ │同上卷。 │├──┼───┼────┼──────────────────┼─────┼─────┤│ │ │損失金額│7,401,639 │ │ │└──┴───┴────┴──────────────────┴─────┴─────┘附表四:

黃淑娟遭曾麗玉詐騙匯款明細表:

┌──┬───┬────┬──────────────────┬─────┬─────┐│編號│匯款人│時間 │匯入帳戶 │金額(元)│ 證據 │├──┼───┼────┼──────────────────┼─────┼─────┤│1 │黃淑娟│93.1.8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750,000 │證物華南商│├──┼───┼────┼──────────────────┼─────┤業銀行全行││2 │黃淑娟│93.7.26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400,000 │通收存款憑│├──┼───┼────┼──────────────────┼─────┤條副根、郵││3 │黃淑娟│93.3.10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300,000 │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4 │黃淑娟│93.5.17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275,000 │ATM轉帳單 │├──┼───┼────┼──────────────────┼─────┤見法務部調││5 │黃淑娟│93.4.27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曾麗玉│700,000 │查局台南縣│├──┼───┼────┼──────────────────┼─────┤調查站96. ││6 │黃淑娟│95.1.3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曾麗玉│405,000 │6.13調勵法│├──┼───┼────┼──────────────────┼─────┤字00000000││7 │黃淑娟│95.1.24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曾麗玉│255,000 │40號移送書│├──┼───┼────┼──────────────────┼─────┤附件二。 ││8 │黃淑娟│95.2.23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曾麗玉│68,275 │ │├──┼───┼────┼──────────────────┼─────┤ ││9 │黃淑娟│96.1.12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曾麗玉│321,000 │ │├──┼───┼────┼──────────────────┼─────┤ ││10 │黃淑娟│96.2.13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曾麗玉│445,298 │ │├──┼───┼────┼──────────────────┼─────┤ ││11 │黃淑娟│96.2.13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曾麗玉│425,000 │ │├──┼───┼────┼──────────────────┼─────┤ ││12 │黃淑娟│96.6.7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582,888 │ │├──┼───┼────┼──────────────────┼─────┤ ││13 │黃淑娟│96.6.7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820,000 │ │├──┼───┼────┼──────────────────┼─────┤ ││14 │黃淑娟│96.7.4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560,000 │ │├──┼───┼────┼──────────────────┼─────┤ ││15 │黃淑娟│96.7.26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780,000 │ │├──┼───┼────┼──────────────────┼─────┤ ││16 │黃淑娟│96.7.27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070,509 │ │├──┼───┼────┼──────────────────┼─────┤ ││17 │黃淑娟│96.8.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346,351 │ │├──┼───┼────┼──────────────────┼─────┤ ││ │ │合計 │ │9,804,321 │ │├──┼───┼────┼──────────────────┼─────┼─────┤│ │ │匯回金額│ │915,321 │黃淑娟華南││ │ │ │ │ │銀行存款往││ │ │ │ │ │來明細表,││ │ │ │ │ │同上卷。 │├──┼───┼────┼──────────────────┼─────┼─────┤│ │ │損失金額│8,888,392 │ │ │└──┴───┴────┴──────────────────┴─────┴─────┘附表五:

王瑟鳳遭曾麗玉詐騙匯款明細表(本表入戶電匯申請書及帳戶資料均見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96.6.13調勵法字000000000 0號移送書附件二):

┌──┬───┬────┬──────────────────┬─────┬────────────┐│編號│匯款人│日期 │匯入帳戶 │金額(元)│證物 │├──┼───┼────┼──────────────────┼─────┼────────────┤│1 │黃仁聰│95.12.11│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3,760,000 │黃何宇、曾麗玉帳戶往來明││ │ │ │ │ │細(本院刑事庭98重訴字第│├──┼───┼────┼──────────────────┼─────┤188號卷二第103頁至第114 ││2 │黃仁聰│96.1.15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501,198 │頁)。 ││ │ │ │ │ │ ││ │ │ │ │ │ │├──┼───┼────┼──────────────────┼─────┤ ││3 │黃仁聰│96.1.15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曾麗玉│50,000 │ ││ │ │ │ │ │ │├──┼───┼────┼──────────────────┼─────┤ ││4 │王媚卉│96.1.30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2,000,000 │ ││ │ │ │ │ │ │├──┼───┼────┼──────────────────┼─────┤ ││5 │王媚卉│96.1.30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800,000 │ │├──┼───┼────┼──────────────────┼─────┤ ││6 │黃仁聰│96.1.30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8,400,000 │ ││ │ │ │ │ │ ││ │ │ │ │ │ │├──┼───┼────┼──────────────────┼─────┤ ││7 │王瑟鳳│96.2.12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曾麗玉│141,000 │ │├──┼───┼────┼──────────────────┼─────┤ ││8 │王媚卉│96.3.14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463,705 │ ││ │ │ │ │ │ ││ │ │ │ │ │ │├──┼───┼────┼──────────────────┼─────┤ ││9 │黃仁聰│96.3.14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2,853,167 │ ││ │ │ │ │ │ ││ │ │ │ │ │ │├──┼───┼────┼──────────────────┼─────┤ ││10 │黃仁聰│96.3.14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2,853,167 │ ││ │ │ │ │ │ │├──┼───┼────┼──────────────────┼─────┤ ││11 │王媚卉│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6,900,000 │ ││ │ │ │ │ │ │├──┼───┼────┼──────────────────┼─────┼────────────┤│12 │黃仁聰│96.3.15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2,850,000 │合作金庫銀行匯款回條聯 ││ │ │ │ │ │ │├──┼───┼────┼──────────────────┼─────┼────────────┤│13 │黃仁聰│96.3.20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8,400,000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款││ │ │ │ │ │憑條副根 │├──┼───┼────┼──────────────────┼─────┼────────────┤│14 │王媚卉│96.3.20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4,000,000 │合作金庫銀行匯款回條聯 ││ │ │ │ │ │ │├──┼───┼────┼──────────────────┼─────┼────────────┤│15 │王媚卉│96.3.2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750,000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款││ │ │ │ │ │憑條副根 │├──┼───┼────┼──────────────────┼─────┼────────────┤│16 │黃仁聰│96.3.30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3,006,000 │黃何宇、曾麗玉帳戶往來明│├──┼───┼────┼──────────────────┼─────┤細(本院刑事庭98重訴字第││17 │黃仁聰│96.4.3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3,000,000 │188號卷二第110頁)。 ││ │ │ │ │ │ │├──┼───┼────┼──────────────────┼─────┤ ││18 │王瑟鳳│96.4.3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3,000,000 │ ││ │ │ │ │ │ │├──┼───┼────┼──────────────────┼─────┤ ││19 │王媚卉│96.4.3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2,510,000 │ ││ │ │ │ │ │ │├──┼───┼────┼──────────────────┼─────┤ ││20 │王瑟鳳│96.4.3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490,000 │ ││ │ │ │ │ │ │├──┼───┼────┼──────────────────┼─────┤ ││21 │黃仁聰│96.4.9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3,463,000 │ ││ │ │ │ │ │ │├──┼───┼────┼──────────────────┼─────┤ ││22 │王媚卉│96.4.10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600,000 │ ││ │ │ │ │ │ │├──┼───┼────┼──────────────────┼─────┤ ││23 │黃仁聰│96.4.18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3,463,000 │ ││ │ │ │ │ │ │├──┼───┼────┼──────────────────┼─────┼────────────┤│24 │黃仁聰│96.4.18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5,800,000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法務││ │ │ │ │ │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96. │├──┼───┼────┼──────────────────┼─────┤6.13調勵法字0000000000號││25 │黃仁聰│96.4.19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5,000,000 │移送書附件二)。 ││ │ │ │ │ │ │├──┼───┼────┼──────────────────┼─────┤ ││26 │黃仁聰│96.4.20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308,000 │ ││ │ │ │ │ │ │├──┼───┼────┼──────────────────┼─────┤ ││27 │黃仁聰│96.4.2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5,229,000 │ ││ │ │ │ │ │ │├──┼───┼────┼──────────────────┼─────┼────────────┤│28 │黃仁聰│96.4.30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4,978,000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款││ │ │ │ │ │憑條副根 │├──┼───┼────┼──────────────────┼─────┼────────────┤│29 │黃仁聰│96.5.3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871,094 │黃何宇帳戶往來明細、 ││ │ │ │ │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款│├──┼───┼────┼──────────────────┼─────┤憑條副根、中國信託商業銀││30 │黃仁聰│96.5.7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6,000,000 │行匯款申請書、華僑銀行匯││ │ │ │ │ │款申請書(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96.6.13調勵法 ││31 │黃仁聰│96.5.7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6,000,000 │字0000000000號移送書附件││ │ │ │ │ │二)。 │├──┼───┼────┼──────────────────┼─────┤ ││32 │王瑟鳳│96.5.8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2,298,000 │ ││ │ │ │ │ │ │├──┼───┼────┼──────────────────┼─────┤ ││33 │黃仁聰│96.5.8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2,765,000 │ ││ │ │ │ │ │ │├──┼───┼────┼──────────────────┼─────┤ ││34 │黃仁聰│96.5.8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813,000 │ ││ │ │ │ │ │ │├──┼───┼────┼──────────────────┼─────┤ ││35 │王瑟鳳│96.5.8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164,000 │ ││ │ │ │ │ │ │├──┼───┼────┼──────────────────┼─────┤ ││36 │黃仁聰│96.5.2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6,400,000 │ ││ │ │ │ │ │ │├──┼───┼────┼──────────────────┼─────┤ ││37 │王媚卉│96.5.2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3,200,000 │ ││ │ │ │ │ │ │├──┼───┼────┼──────────────────┼─────┼────────────┤│38 │黃仁聰│96.5.25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428,926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款││ │ │ │ │ │憑條副根 │├──┼───┼────┼──────────────────┼─────┼────────────┤│39 │王媚卉│96.5.30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155,000 │王媚卉華南商業銀行儲蓄存││ │ │ │ │ │款存褶影本、黃何宇帳戶往││ │ │ │ │ │來明細。 │├──┼───┼────┼──────────────────┼─────┼────────────┤│40 │王瑟鳳│96.5.30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70,907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款││ │ │ │ │ │憑條副根 │├──┼───┼────┼──────────────────┼─────┼────────────┤│41 │黃仁聰│96.5.30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6,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款││ │ │ │ │ │憑條副根 ││ │ │ │ │ │ │├──┼───┼────┼──────────────────┼─────┼────────────┤│42 │黃仁聰│96.5.30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6,650,000 │黃何宇、黃仁聰帳戶往來明││ │ │ │ │ │細(本院刑事庭98重訴字18││ │ │ │ │ │8號卷二第147頁、 │├──┼───┼────┼──────────────────┼─────┤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43 │黃仁聰│96.6.1 │富邦銀行士林分行000000000000/謝秀慧│7,590,000 │96.6.13調勵法字000000000││ │ │ │ │ │0號移送書附件二)。 ││ │ │ │ │ │ │├──┼───┼────┼──────────────────┼─────┤ ││44 │黃仁聰│96.6.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2,760,000 │ ││ │ │ │ │ │ ││ │ │ │ │ │ │├──┼───┼────┼──────────────────┼─────┤ ││45 │黃仁聰│96.6.6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500,000 │ ││ │ │ │ │ │ ││ │ │ │ │ │ │├──┼───┼────┼──────────────────┼─────┼────────────┤│46 │黃仁聰│96.6.1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420,000 │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 ││47 │黃仁聰│96.6.1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2,460,000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收存款│├──┼───┼────┼──────────────────┼─────┤憑條副根、 ││48 │黃仁聰│96.6.1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6,690,000 │大眾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華僑銀行匯款委託書、 ││49 │黃仁聰│96.6.12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2,100,000 │美商花旗銀行跨行匯款申請│├──┼───┼────┼──────────────────┼─────┤書、 ││50 │黃仁聰│96.6.14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5,000,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回條。 ││51 │黃仁聰│96.6.14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5,000,000 │ │├──┼───┼────┼──────────────────┼─────┤ ││52 │黃仁聰│96.6.26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800,000 │ │├──┼───┼────┼──────────────────┼─────┤ ││53 │黃仁聰│96.6.26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4,400,000 │ │├──┼───┼────┼──────────────────┼─────┤ ││54 │黃仁聰│96.6.29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718,755 │ │├──┼───┼────┼──────────────────┼─────┤ ││55 │黃仁聰│96.7.6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2,624,513 │ │├──┼───┼────┼──────────────────┼─────┤ ││56 │吳樁開│96.7.6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曾麗玉│2,000,000 │ │├──┼───┼────┼──────────────────┼─────┤ ││57 │黃仁聰│96.6.6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2,000,000│ │├──┼───┼────┼──────────────────┼─────┤ ││58 │王瑟鳳│96.7.9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曾麗罔│300,000 │ │├──┼───┼────┼──────────────────┼─────┤ ││59 │黃仁聰│96.7.10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428,660 │ │├──┼───┼────┼──────────────────┼─────┤ ││60 │黃仁聰│96.7.18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800,000 │ │├──┼───┼────┼──────────────────┼─────┤ ││61 │吳愛治│96.7.19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曾麗玉│3,000,000 │ │├──┼───┼────┼──────────────────┼─────┤ ││62 │黃仁聰│96.7.20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6,233,032 │ │├──┼───┼────┼──────────────────┼─────┤ ││63 │黃仁聰│96.7.23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6,369,000 │ │├──┼───┼────┼──────────────────┼─────┤ ││64 │黃仁聰│96.7.23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2,471,000 │ │├──┼───┼────┼──────────────────┼─────┤ ││65 │王媚卉│96.7.25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曾麗玉│30,000 │ │├──┼───┼────┼──────────────────┼─────┤ ││66 │黃仁聰│96.7.3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2,200,000 │ │├──┼───┼────┼──────────────────┼─────┤ ││67 │陳慧蓉│96.7.3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400,000 │ │├──┼───┼────┼──────────────────┼─────┤ ││68 │黃仁聰│96.7.3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6,264,000 │ │├──┼───┼────┼──────────────────┼─────┤ ││69 │黃仁聰│96.7.3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5,200,000 │ │├──┼───┼────┼──────────────────┼─────┤ ││70 │黃仁聰│96.7.3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962,000 │ │├──┼───┼────┼──────────────────┼─────┤ ││71 │黃仁聰│96.8.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1,220,000│ │├──┼───┼────┼──────────────────┼─────┤ ││72 │王瑟鳳│96.8.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曾麗玉│86,000 │ │├──┼───┼────┼──────────────────┼─────┤ ││73 │黃仁聰│96.8.2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謝來好│4,705,384 │ │├──┼───┼────┼──────────────────┼─────┤ ││74 │黃仁聰│96.8.2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謝來好│3,100,000 │ │├──┼───┼────┼──────────────────┼─────┤ ││75 │黃仁聰│96.8.2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謝來好│11,398,000│ │├──┼───┼────┼──────────────────┼─────┴────────────┤│ │ │合 計│ │242,399,341元 │└──┴───┴────┴──────────────────┴──────────────────┘附表六:

曾麗玉匯回王瑟鳳金額明細:

┌──┬───┬────┬──────────────────┬─────┬─────────────┐│編號│匯款人│時間 │匯入帳戶 │金額(元)│證據 │├──┼───┼────┼──────────────────┼─────┼─────────────┤│1 │黃何宇│95.9.27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王瑟鳳│1,702,422 │王瑟鳳、黃仁聰帳戶明細及黃│├──┼───┼────┼──────────────────┼─────┤何宇存褶影本(本院98訴199 ││2 │黃何宇│96.1.15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仁聰│5,430,633 │號刑事件卷二第116頁至第125│├──┼───┼────┼──────────────────┼─────┤頁) ││3 │黃何宇│96.1.3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仁聰│1,640,334 │ │├──┼───┼────┼──────────────────┼─────┤ ││4 │黃何宇│96.3.14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仁聰│13,094,300│ │├──┼───┼────┼──────────────────┼─────┼─────────────┤│5 │曾麗罔│96.3.14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王媚卉│4,345,685 │曾麗罔、王媚卉帳戶存款往來││ │ │ │ │ │明細(本院卷四第101頁背面 ││ │ │ │ │ │至第102頁) │├──┼───┼────┼──────────────────┼─────┼─────────────┤│6 │黃何宇│96.3.16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王瑟鳳│13,369,000│王瑟鳳、黃仁聰、王媚卉帳戶│├──┼───┼────┼──────────────────┼─────┤存款往來明細及黃何宇存褶影││7 │陳淑惠│96.4.9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王瑟鳳│10,357,670│本(本院98訴199號刑事件卷 │├──┼───┼────┼──────────────────┼─────┤二第126頁至第154頁)。 ││8 │陳淑惠│96.4.9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王瑟鳳│2,060,000 │ │├──┼───┼────┼──────────────────┼─────┤ ││9 │黃何宇│96.4.9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仁聰│12,417,670│ │├──┼───┼────┼──────────────────┼─────┤ ││10 │翁進宇│96.4.18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仁聰│8,060,839 │ │├──┼───┼────┼──────────────────┼─────┤ ││11 │曾麗罔│96.4.18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王媚卉│1,000,000 │ │├──┼───┼────┼──────────────────┼─────┤ ││12 │曾麗罔│96.4.25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仁聰│4,858,406 │ ││ │曾麗玉│ │ │ │ │├──┼───┼────┼──────────────────┼─────┤ ││13 │黃何宇│96.5.1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仁聰│3,240,000 │ │├──┼───┼────┼──────────────────┼─────┤ ││14 │黃何宇│96.5.25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仁聰│12,429,753│ ││ │曾麗玉│ │ │ │ │├──┼───┼────┼──────────────────┼─────┤ ││15 │謝來好│96.5.30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王瑟鳳│2,098,783 │ │├──┼───┼────┼──────────────────┼─────┤ ││16 │黃何宇│96.5.30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仁聰│29,625,000│ │├──┼───┼────┼──────────────────┼─────┤ ││17 │黃何宇│96.5.30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王媚卉│3,025,000 │ │├──┼───┼────┼──────────────────┼─────┤ ││18 │曾麗罔│96.6.27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仁聰│2,180,000 │ │├──┼───┼────┼──────────────────┼─────┤ ││19 │曾麗玉│96.7.2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王瑟鳳│1,880,000 │ │├──┼───┼────┼──────────────────┼─────┤ ││20 │楊淑惠│96.7.5 │合作金庫北台南分行0000000000000/王 │7,680,000 │ ││ │ │ │瑟鳳 │ │ │├──┼───┼────┼──────────────────┼─────┼─────────────┤│21 │謝來好│96.7.13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仁聰│680,000 │謝來好、黃仁聰、陳鴻柱帳戶││ │ │ │ │ │存款往來明細(本院卷四第 ││ │ │ │ │ │102 頁背面至第103頁) │├──┼───┼────┼──────────────────┼─────┼─────────────┤│22 │楊淑惠│96.7.17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王瑟鳳│8,000,000 │王瑟鳳、王媚卉、黃品豪、黃│├──┼───┼────┼──────────────────┼─────┤意淳帳戶存款往來明細及黃何││23 │黃何宇│96.7.18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王瑟鳳│5,488,722 │宇存褶影本(本院98訴199號 │├──┼───┼────┼──────────────────┼─────┤刑事件卷二第155頁至第163頁││24 │曾麗罔│96.7.20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王媚卉│4,226,013 │)。 │├──┼───┼────┼──────────────────┼─────┤ ││25 │張峰銘│96.7.20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品豪│4,426,298 │ │├──┼───┼────┼──────────────────┼─────┤ ││26 │張峰銘│96.7.20 │華南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黃意淳│4,426,297 │ │├──┼───┼────┼──────────────────┼─────┼─────────────┤│27 │謝來好│96.7.24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王媚卉│30,000 │謝來好、王媚卉帳戶存款往來││ │ │ │ │ │明細(本院卷四第104頁) │├──┼───┼────┼──────────────────┼─────┼─────────────┤│28 │黃何宇│96.7.25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品豪│855,216 │黃仁聰、黃品豪、黃意淳、黃││ │ │ │華南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黃意淳│1,710,433 │千芬帳戶存款往來明細(本院│├──┼───┼────┼──────────────────┼─────┤98訴199號刑事件卷二第164 ││29 │黃何宇│96.7.26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品豪│3,460,924 │頁至第178頁)。 ││ │ │ │華南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黃意淳│2,595,692 │ │├──┼───┼────┼──────────────────┼─────┤ ││30 │林文鳳│96.7.27 │彰化銀行台東分行00000000000000/黃千│4,210,000 │ ││ │ │ │芬 │ │ │├──┼───┼────┼──────────────────┼─────┤ ││31 │曾麗罔│96.7.27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仁聰│320,000 │ │├──┼───┼────┼──────────────────┼─────┤ ││32 │曾麗罔│96.7.27 │華南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黃意淳│2,163,077 │ │├──┼───┼────┼──────────────────┼─────┤ ││33 │楊淑惠│96.7.30 │合作金庫北台南分行0000000000000/王 │3,390,000 │ ││ │ │ │瑟鳳 │ │ │├──┼───┼────┼──────────────────┼─────┤ ││34 │謝來好│96.8.8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品豪│1,910,218 │ │├──┼───┼────┼──────────────────┼─────┤ ││35 │曾麗玉│96.8.9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王媚卉│4,500,000 │ │├──┼───┼────┼──────────────────┼─────┴─────────────┤│ │ │匯出總額│ │193,398,415元 │├──┼───┼────┼──────────────────┼───────────────────┤│ │ │扣除金額│不計入詐欺之匯回金額(已履行交割股票│71,531,264元(本院98重訴字第20號刑事判││ │ │ │予王瑟鳳、黃仁聰、黃品豪、黃意淳、王│決附件14) ││ │ │ │媚卉部分) │ │├──┼───┼────┼──────────────────┼───────────────────┤│ │ │合 計│ │121,867,151元 ││ │ │ │ │ │└──┴───┴────┴──────────────────┴───────────────────┘附表七:

楊淑惠遭曾麗玉詐騙匯款明細表:

┌──┬───┬────┬──────────────────┬─────┬─────┐│編號│匯款人│時間 │匯入帳戶 │金額(元)│ 證據 │├──┼───┼────┼──────────────────┼─────┼─────┤│1 │楊淑惠│96.6.12 │富邦銀行南港分行000000000000/王鄯瑋│4,550,000 │證物匯款申│├──┼───┼────┼──────────────────┼─────┤請書見法務││2 │楊淑惠│96.6.12 │富邦銀行士林分行000000000000/謝秀慧│3,450,000 │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3 │楊淑惠│96.6.22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占興│8,560,000 │96. 6.13 │├──┼───┼────┼──────────────────┼─────┤調勵法字 ││4 │楊淑惠│96.6.26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陳鴻柱│3,800,000 │00000000 │├──┼───┼────┼──────────────────┼─────┤40號移送書││5 │楊淑惠│96.7.27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胡淑真│7,510,000 │附件二。 │├──┼───┼────┼──────────────────┼─────┤ ││6 │楊淑惠│96.7.27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周啟宗│1,700,000 │ │├──┼───┼────┼──────────────────┼─────┤ ││7 │楊淑惠│96.6.27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張峰銘│5,548,000 │ │├──┼───┼────┼──────────────────┼─────┤ ││8 │楊淑惠│96.6.29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許頌嘉│8,760,000 │ │├──┼───┼────┼──────────────────┼─────┤ ││9 │楊淑惠│96.7.2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曾麗玉│2,260,000 │ │├──┼───┼────┼──────────────────┼─────┤ ││10 │楊淑惠│96.7.2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曾麗罔│1,100,000 │ │├──┼───┼────┼──────────────────┼─────┤ ││11 │楊淑惠│96.7.2 │華南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胡玲麗 │2,400,000 │ │├──┼───┼────┼──────────────────┼─────┤ ││12 │楊淑惠│96.7.3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謝德義│1,800,000 │ │├──┼───┼────┼──────────────────┼─────┤ ││13 │楊淑惠│96.7.3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陳鴻柱│7,700,000 │ │├──┼───┼────┼──────────────────┼─────┤ ││14 │楊淑惠│96.7.9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曾麗玉│1,210,000 │ │├──┼───┼────┼──────────────────┼─────┤ ││15 │楊淑惠│96.7.20 │第一銀行鹽水分行000000000000/黃小娟│7,300,000 │ │├──┼───┼────┼──────────────────┼─────┤ ││16 │楊淑惠│96.7.25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曾麗玉│600,000 │ │├──┼───┼────┼──────────────────┼─────┤ ││17 │楊淑惠│96.7.26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曾麗玉│2,796,500 │ │├──┼───┼────┼──────────────────┼─────┤ ││18 │楊淑惠│96.7.27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周啟宗│12,290,000│ │├──┼───┼────┼──────────────────┼─────┤ ││19 │楊淑惠│96.7.30 │合作金庫北臺南分行0000000000000/王 │3,900,000 │ ││ │ │ │瑟鳳 │ │ │├──┼───┼────┼──────────────────┼─────┤ ││20 │楊淑惠│96.7.30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黃何宇│15,900,000│ │├──┼───┼────┼──────────────────┼─────┤ ││21 │楊淑惠│96.7.3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胡玲美│7,300,000 │ │├──┼───┼────┼──────────────────┼─────┤ ││22 │楊淑惠│96.7.3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梁秋莉│1,000,000 │ │├──┼───┼────┼──────────────────┼─────┤ ││23 │楊淑惠│96.7.3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黃小娟 │3,700,000 │ │├──┼───┼────┼──────────────────┼─────┤ ││24 │楊淑惠│96.8.8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曾麗玉│3,998,500 │ │├──┼───┼────┼──────────────────┼─────┤ ││25 │刁高宗│96.7.11 │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侯淑惠 │2,800,000 │ │├──┼───┼────┼──────────────────┼─────┤ ││26 │刁高宗│96.7.19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張峰銘│5,410,000 │ │├──┼───┼────┼──────────────────┼─────┤ ││27 │刁高宗│96.7.19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張峰銘│9,190,000 │ │├──┼───┼────┼──────────────────┼─────┤ ││28 │刁高宗│96.8.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曾麗玉│50,000 │ │├──┼───┼────┼──────────────────┼─────┤ ││29 │刁高宗│96.8.1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梁秋莉│1,510,000 │ │├──┼───┼────┼──────────────────┼─────┤ ││30 │刁高宗│96.8.3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曾麗玉│1,020,000 │ │├──┼───┼────┼──────────────────┼─────┤ ││31 │楊淑惠│96.7.17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曾麗玉│4,560,000 │ │├──┼───┼────┼──────────────────┼─────┤ ││32 │楊清江│96.7.17 │華南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0/曾麗玉│3,440,000 │ │├──┼───┼────┼──────────────────┼─────┴─────┤│ │ │合計 │ │147,113,000 │├──┼───┼────┼──────────────────┼─────┬─────┤│ │ │匯回金額│ │77,121,921│楊淑慧帳本││ │ │ │ │ │、華南銀行││ │ │ │ │ │存褶類存款││ │ │ │ │ │取款憑條,││ │ │ │ │ │同上卷。 │├──┼───┼────┼──────────────────┼─────┼─────┤│ │ │損失金額│69,991,079 │ │ │└──┴───┴────┴──────────────────┴─────┴─────┘

裁判日期:2012-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