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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73號上訴人 三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靜蘭以上上訴人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因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39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1,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裁判日期:201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