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原 告 陳麗玉訴訟代理人 許安德利律師
許世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交還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4,062元,惟嗣經原告於民國99年12月6日準備程序中擴張訴之聲明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60,000元【計算式:500,000×8+ 5,200,000+360,000=9,56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644元,原告僅繳納74,062元,尚不足21,58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