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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18號原 告 王坤英被 告 江偉尺

方醫條林信全郭美秀彭天生曾光任上 一 人 樓訴訟代理人 曾坤偉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確認停車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4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855元,扣除得抵繳裁判費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不足63,85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裁判日期:201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