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18號原 告 王坤英被 告 江偉尺
方醫條林信全郭美秀彭天生曾光任上 一 人 樓訴訟代理人 曾坤偉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確認停車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4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855元,扣除得抵繳裁判費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不足63,85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