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昆山訴訟代理人 詹俊平律師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楊仙景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複 代理 人 粘怡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0年8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將坐落臺南市○里區○里段2355、2356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均為100分之99移轉登記予上訴人,被上訴人提出同時履行抗辯,本院認上訴人之訴及被上訴人同時履行之抗辯均有理由,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附有給付買賣價金尾款之同時履行抗辯條件,雖上訴人僅就同時履行抗辯部分提起上訴,惟第一審判決於命上訴人為本案給付及命同時履行之間,在性質上有不可分割之關係,此種判決,上訴人既主張對其不利並屬不當而提起上訴,自係對該判決之全部聲明不服,故第二審程序之訴訟標的,仍應為第一審判決之本案給付部分。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參。職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 829,577元(即上開二筆土地之公告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1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洪碧雀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裁判日期:2011-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