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0號原 告 沈治宏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劉芝光律師被 告 鄭明輝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被告鄭明輝涉犯故買贓物罪於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被告收受贓物,損害原告利益,因涉嫌故買贓物罪,業經原告提起刑事告訴,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2558號起訴在案,有該署檢察官起訴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1-93頁),並經本院華股以100年度易字第530號審理中,因被告上開犯罪嫌疑有罪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本件亦有參酌刑事卷證資料之必要,非俟前揭刑事訴訟終結,本件無由為正確判斷,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