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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監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0年度監字第265號聲 請 人 杜錦蓮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陳惠華(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陳同枝(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0年4月20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辦理遺產分割繼承登記。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099條第1項、第109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受監護宣告人陳惠華(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以100年度監宣字第136號裁定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陳基頌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100年7月26日確定)。因被繼承人陳同枝即受監護宣告人之父於100年4月20日過世,而受監護宣告人陳惠華有與其他繼承人陳蔡百年、陳基頌、侯陳惠靜協議分割繼承遺產之必要。

㈡經聲請人與其他繼承人協商後,協議分割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協議分配理由如下:

⒈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9,108,459元,若四個繼承人

平均分配,每人可分配金額為2,277,114.7元,而繼承人中之陳蔡百年,侯陳惠靜要將其應繼分可得之金額協議分配給陳基頌。

⒉而受監護人陳惠華部分,考量若皆依持分四分之一來繼承

,每筆土地皆變成共有,日後若需出售土地來支付受監護宣告人日常所需費用時,共有情形下的土地難以變現,故為受監護人利益考量將遺產中最有價值且單獨所有之土地由受監護宣告人陳惠華繼承。

⒊以上係為受監護宣告人陳惠華之利益考量所做之分配,更

何況遺產中之臺南市○○區○○段516、578、947、960、961地號土地目前情形不是公用地就是道路用地,不然就是既成私設巷道,僅有臺南市○○區○○段577、566 、959地號土地為可建築用地,而將公告現值較高之臺南市○○區○○段○○○○號分配與陳惠華,實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考量為前提。

㈢綜上,爰聲請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陳惠華就其所繼承

被繼承人陳同枝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辦理遺產分割繼承登記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受監護宣告人陳惠華前經本院以100年度監宣字

第136號裁定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陳基頌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100年7月26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監宣字第136號監護宣告裁定查核屬實,堪予認定。

㈡次查,聲請人主張受監護宣告人陳惠華之父親即被繼承人陳

同枝於100年4月20日死亡,遺有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而受監護人陳惠華部分,考量若皆依持分四分之一來繼承,每筆土地皆變成共有,日後若需出售土地來支付受監護宣告人日常所需費用時,共有情形下的土地難以變現,故為受監護人利益考量將遺產中最有價值且單獨所有之土地由受監護宣告人陳惠華繼承等情,業據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1份、繼承系統表1份、遺產稅免稅證明書1份、戶籍謄本3份、地籍圖騰本1份、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8份為證,堪可採信。又依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案,受監護宣告人陳惠華分割取得之不動產價額高於其應繼分四分之一之價額,且為其他繼承人所同意,故此遺產協議分割方式應有利於受監護宣告人陳惠華。是以,聲請人聲請代理受監護宣告人陳惠華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陳同枝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辦理遺產分割繼承登記,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采芹附表:

┌──┬──┬─────────┬────┬─┬──┬────────┐│編號│財產│坐 落 地 號│面積(平│地│權利│分 割 方 法││ │種類│ │方公尺)│目│範圍│ │├──┼──┼─────────┼────┼─┼──┼────────┤│ ⒈ │土地│臺南市○○區○○段│ 58.01 │建│1/3 │分歸陳蔡百年取得││ │ │516地號 │ │ │ │ │├──┼──┼─────────┼────┼─┼──┼────────┤│ ⒉ │土地│同段566地號 │ 118.90 │建│全部│分歸陳基頌取得 │├──┼──┼─────────┼────┼─┼──┼────────┤│ ⒊ │土地│同段577地號 │ 92.42 │建│全部│分歸陳基頌取得 │├──┼──┼─────────┼────┼─┼──┼────────┤│ ⒋ │土地│同段578地號 │ 130.26 │建│1/3 │分歸陳蔡百年取得│├──┼──┼─────────┼────┼─┼──┼────────┤│ ⒌ │土地│同段947地號 │ 251.60 │旱│1/3 │分歸陳基頌取得 │├──┼──┼─────────┼────┼─┼──┼────────┤│ ⒍ │土地│同段959地號 │ 146.94 │旱│全部│分歸陳惠華取得 │├──┼──┼─────────┼────┼─┼──┼────────┤│ ⒎ │土地│同段960地號 │ 30.49 │旱│1/3 │分歸陳基頌取得 │├──┼──┼─────────┼────┼─┼──┼────────┤│ ⒏ │土地│同段961地號 │ 11.68 │旱│1/3 │分歸陳基頌取得 │└──┴──┴─────────┴────┴─┴──┴────────┘

裁判日期:201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