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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簡上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56號上 訴 人 吳永祥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劉韶昉

胡淑貞朱素娥許富子王原宏被上訴人 馮坤榮

黃琡玶黃千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線安設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100年2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9年度南簡字第36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伍逸康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裁判日期:201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