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17號上 訴 人 李淑芬
林明政被上 訴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4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