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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保險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21號上 訴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黃麗美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即100年度保險字第21號),上訴人不服本院101年2月3日之判決,遵期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委任狀。是上訴人除應補正委任狀外,另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亦應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提出及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裁判日期:201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