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7號原 告 徐麗琦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被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 表 人 謝良瑾訴訟代理人 林涵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本人請親自到庭)☆請兩造注意:以下書狀內容及資料請被告務必先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具狀提出,並同時寄達原告律師。原告收受被告書狀後之7日內請務必具狀提出(除本院下述須瞭解之事項外,請一併就被告之書狀表示意見),並同時寄達被告訴訟代理人,以利訴訟進行。又為節省兩造之勞力、時間、費用,且有助於終局解決紛爭,兩造於準備書狀之期間,可盡力於庭期前試行協調或和解。如有調解意願,並願由本院進行調解程序者,亦可一併具狀表明並陳報可資解決之調解方案。
☆被告應提出書狀內容:⑴證人楊三賢證稱「保單每年以複利3%
增值」之意思為何?請「舉例」詳為說明(可以表列方式較易了解),並提出系爭6份保單中有關此部分之契約條款。⑵被告於100年7月18日陳報狀後附之解約金試算表中,所謂「保單每年以複利3%增值」係顯示於何處?請再詳為說明。⑶訴訟代理人於最後言詞辯論程序中主張原告應保單貸款本息一節,是否主張抵銷?如是,請提出詳細保單貸款全部資料及金額計算方式。
☆原告應提出書狀內容:⑴起訴狀請求金額與100年5月17日調查
證據聲請狀所列訴之聲明金額不同,請表示意見。⑵就被告主張抵銷保單貸款部分之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