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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司促字第 115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569號債 權 人 蔡榮堂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林昱騏即林育仕、林張秀蓮間給付票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2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係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0年5月4日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內已表明,請求標的: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佰萬元」,是本院於100年5月12日所為100年度促字第11569號之支付命令內容,與本件聲請狀所載相符,並無顯然錯誤,債權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1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