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903號債 權 人 唐賴涼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力興企業行間給付票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2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三九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係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2日所為100年度司促字第3903號之支付命令內容,與債權人聲請狀所載相符,並無顯然錯誤,債權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