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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司促字第 47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711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債 務 人 涂啓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涂啟鴻」之記載,應更正為「涂啓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三九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裁判日期:201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