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47號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擔任王文男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王文男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壹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文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5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王文男之遺產管理人,查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就被繼承人王文男之遺產進行強制執行,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5493號執行事件處理中,聲請人就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得聲請遺產管理人管理報酬,並就報酬部份參予分配,是有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管理報酬之必要,爰檢具文件,向法院提出聲請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王文男之繼承人有無不明,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文男之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王文男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9司年度財管字第152號案件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次查,關於被繼承人王文男遺產價值之部分,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核定被繼承人所遺土地坐落屏東縣○○鎮○○○段第22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55)、及其上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仁愛巷36之49號建物之最低拍賣價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600,000元,總計950,000元,有聲請人提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0年7月1日屏院惠民執巳字第100司執15493號通知書影本1件為據,足堪採信。是依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聲請人所付出之勞力,酌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文男管理遺產之報酬為10,000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