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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家聲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62號聲 請 人 鄧樹欉即被繼承人馬天龍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馬天龍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變賣被繼承人馬天龍(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死亡)所遺坐落於臺南市○○區○○段二三○之一地號土地(面積:七二七平方公尺、地目:田、權利範圍:四分之一)。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馬天龍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編製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又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再按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公示催告期滿後,即應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如非變賣遺產不能清償交付者,應將處理方式聲請法院許可後變賣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6點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馬天龍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以97年度家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被繼承人在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2個月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聲請人已將公告內容刊登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9日民眾時報第4版並呈報本院,上開公示催告期間已滿。因被繼承人馬天龍遺有不動產,其尚有債權尚未清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依法向法院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不動產,將標售之價款依規定清償債權事宜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馬天龍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以97年度家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被繼承人在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2個月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聲請人已將公告內容刊登於97年12月9日民眾時報第4版並呈報本院,上開公示催告期間已滿及尚有債權人未於民法第1157條所定之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又為繼承人所不知之事實,有卷附高雄市三民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件可供佐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家催字第257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

四、另查,被繼承人馬天龍遺有坐落於臺南市○○區○○段○○○○○○○號及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727平方公尺、地目:田、權利範圍:4分之1),其中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業經本院98年度執字第8491號執行完畢償還債務,餘款已解繳國庫;而被繼承人馬天龍僅餘坐落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一節,有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遺產清冊、財政部國庫署函各1件為證,足堪採信。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清償債權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首揭法律規定,其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不動產,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裁判日期:2011-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