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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家聲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64號聲 請 人 吳艾黎律師即郭孟垤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郭孟垤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依民法第1132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處理下列各款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由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三、民法第1183條所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非訟事件法第16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郭孟垤之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街○○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則依上開條文規定,本件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酌定報酬,顯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詩珊

裁判日期:201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