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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家聲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96號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喬川洞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龔路華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標售被繼承人龔路華(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十日死亡)所遺坐落於臺南市○○區○○○段○○○○○號(面積:一八六五平方公尺、地目:旱、權利範圍:十萬分之三一七三)、同段一一一八之一一地號(面積:三六八平方公尺、地目:旱、權利範圍:全部)土地。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龔路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項後段、第113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龔路華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龔路華遺留座落於臺南市○○區○○○段○○○○○號(權利持分88/2589)土地,前經鈞院82年9月23日南院賢民乙字第68590號准予拍賣在案,茲因上開土地,經共有人同意辦理分割,分割後地號變更為臺南市○○區○○○段○○○○○號(面積1865平方公尺,權利持分3173/100000)及臺南市○○區○○○段○○○○○○○○號(面積368平方公尺,權利持分1/1,全部)土地2筆,遂依法向法院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原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76年度繼字第1號聲請狀、本院82年9月23日南院賢民乙字第68590號函(以上皆為影本)各1件、土地謄本2件為證,堪予認定。

四、另查,被繼承人龔路華遺有坐落於臺南市○○區○○○段○○○○○號(面積1865平方公尺、地目:旱、權利範圍:3173/100000)及臺南市○○區○○○段○○○○○○○○號(面積368平方公尺、地目:旱、權利範圍:全部)地號土地一節,有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謄本1件為證,足堪採信。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首揭法律規定,其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不動產,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曾詩珊

裁判日期:2011-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