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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家聲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43號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喬川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標售被繼承人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第五行及理由欄第四項行中關於「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路○○○巷○弄○號之一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路○○○巷○弄○號之一之未保存登記建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隆慶

裁判日期:201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