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5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楊成斌之遺產,經本院以100年4月21日南院龍家惠100年度司家聲字第59號函通知聲明人限期補正:1.被繼承人財產清單。2.被繼承人遺有汽車、機車之車籍資料。3.被繼承人遺有之機車鑑價報告。4.被繼承人遺有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及汽車使用牌照稅之資料。該函並於100年4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為憑。然聲明人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致本院無從審酌,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