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8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非訟代理人 王湘瑜相 對 人 何聰泰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何聰泰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誠泰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10月29日起至123年10月2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何聰泰於93年11月5日向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分別借用①2,000,000元②1,3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3年11月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9年12月5日②100年1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684,279元②1,136,45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款契約影本2件、授信條件變更申請暨批覆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㈢又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於94年
12月31日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合併,並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核准。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進飛┌──────────────────────────────┐│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84號│├──┬───────────────┬─┬────┬────┤│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001 │台南市○○○區 ○○○段│283 │建│90.76 │全部 │├──┴───┴────┴───┴──┴─┴────┴────┤│因分割增加地號:283-1地號 │└──────────────────────────────┘┌───────────────────────────────┐│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84號│├──┬────────────────┬─┬────┬────┤│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002 │台南市○○○區 ○○○段│283-1 │建│4.26 │全部 │├──┴───┴────┴───┴───┴─┴────┴────┤│分割自:283地號 │└───────────────────────────────┘┌────────────────────────────────────────────┐│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84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建│ │ │ ├─┬─┬─┬─┬─┬─┼──┬─┬─┤權 利││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合│面│主要│陽│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頂│ │積│ │ │積│ ││ │ │ │ │材 料 及│ │ │ │突│ │ │建築│ │ │ ││ │號│ │ │ │ │ │ │出│ │單│ │ │單│範 圍││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 │├──┼─┼──────┼────┼────┼─┼─┼─┼─┼─┼─┼──┼─┼─┼───┤│001 │24│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3層樓房 │53│53│53│9.│17│平│鋼筋│9.│平│全部 ││ │3 │本原街2段116│南區溪心│鋼筋混凝│.7│.7│.7│46│0.│方│混凝│71│方│ ││ │ │巷79號之1 │段283地 │土造 │6 │6 │6 │ │74│公│土造│ │公│ ││ │ │ │號 │ │ │ │ │ │ │尺│ │ │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