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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司聲字第 8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866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代 理 人 許世烜律師相 對 人 四方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永欽相 對 人 慎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月雲上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陸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等事件,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82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8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佳佑附表┌──────┬──────┬──────────────┐│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425,600元 │聲請人預納,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