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衛字第4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0號12樓之2上聲請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經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000年0月0日強制住院於行政院衛生署乙○○○○之病人。因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有傷害之虞之情形,故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近半年精神症狀復發,有怪異及暴力行為,致無法處理自己事務,經認定為嚴重病人,自100年6月4日起給予緊急安置,經行政院衛生署審查決定許可,自100年6月6日起,強制住院於接受治療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向行政院衛生署函調本件強制住院審查卷,並向所屬乙○○○○函詢本件聲請人之精神狀況,依行政院衛生署乙○○○○100年7月12日○○司字第1000004401號函所檢附之病歷摘要內容略以:「林員近年來不規則接受治療。近半年精神症狀復發,出現怪異行為(自笑、和電視對話)、暴力破壞行為(威脅拿刀要殺弟弟、半夜去謾罵她老家的人、也曾丟磚頭打破玻璃),於100年6月4日由警消送至本院急診就醫,過程中情緒激動、態度敵視、多疑、情感表達不適切(講不愉快的事忽然大笑),個案拒絕治療及住院,考量其再次出現傷害他人之可能性高,因此啟動緊急安置,申請強制住院。於100年6月6日經行政院衛生署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之審核,正式通過強制住院治療。目前個案病識感仍差,對於住院的配合度有限,病情尚無明顯改善,建議需繼續強制住院治療。」等語,足見聲請人精神狀況顯需治療。另審酌行政院衛生署乙○○○○所檢附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2件及行政院衛生署100年6月28日衛署醫字第1000014403號函檢附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1件、診斷證明書3份、意見說明表1件、急診病歷、急診護理記錄、急診臨時醫囑單、入院護理評估暨篩檢單、護理紀錄單、行政院衛生署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高屏區)第50次審查會議紀錄、申請強制住院及延長強制住院案件審查表(總表)、審查決定通知書等資料,足以認定本件聲請人情緒不穩,有怪異、暴力破壞及傷人之行為,情形嚴重,確有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是本件強制住院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聲請人主張其無傷害他人之行為,不符合強制住院要件云云,洵無可取。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