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司財管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28號聲 請 人 茂邑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榮貴上列當事人向本院聲請指定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應予廢棄。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非訟事件法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復按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五、家長。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非訟事件法第109條定有明文,是失蹤人如有法定財產管理人存在,依法即無向法院聲請選任之必要。

二、本件原案由聲請人茂邑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與失蹤人蔡OOOO之土地共有人,而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本院聲請為失蹤人蔡OOOO選任財產管理人,並具狀陳述失蹤人蔡OOOO於民國39年10月22日已行方不明,已無相關資料可供查詢,而有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案經本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28號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失蹤人蔡OOOO之財產管理人。上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卷,查核屬實,堪予認定。

三、惟查,失蹤人蔡OOOO長子蔡OO於101年11月9日向本院陳明:「聲請人為失蹤人蔡OOOO長子,因聲請人之祖父廖OO、祖母林O陸續死亡,留有遺產數十筆,現聲請人欲辦理繼承登記,方得知家母蔡OOOO已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擔任財產管理人...因失蹤人蔡OOOO尚存有成年子女蔡OO、陳OO(養女)為法定財產管理人,爰請法院改任聲請人為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等語,有失蹤人長子提出民事聲請狀1件在卷為憑,並隨狀檢附親屬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附卷為參。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南市中西區戶政事務所調閱失蹤人蔡OOOO法定財產管理人之相關戶籍資料,經本院審酌臺南市中西區戶政事務所函覆本院之資料,可知失蹤人長子蔡OO陳述之內容,核屬事實,足堪採信。綜上,本件失蹤人蔡OOOO已行方不明,現已無配偶、父母,是確應由成年子女擔任其財產管理人,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世明

裁判案由:指定財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