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86號聲 請 人 洪王滿喜
洪居銘洪居源黃洪碧珠陳洪碧治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洪豐益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洪豐益之住所地為「嘉義市○區○○里○○鄰○○○路○○巷○○號」,有除戶謄本1件在卷可稽,則依上開條文規定,本件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酌定報酬,顯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