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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勞簡上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遠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憲錩訴訟代理人 洪玉崑律師被 上訴人 上河院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文隆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複 代理人 陳寶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

9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及書記官作成正本日期「中華民國101 年

1 月9 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 年1 月9 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王淑惠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3-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