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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家簡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簡字第59號原 告 林河育被 告 江雅慧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婚姻關係存續中持有財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

6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日期:201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