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簡字第68號原 告 王伯群訴訟代理人 許玉玲被 告 郭麗華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0月4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