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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家簡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簡字第85號原 告 王伯群

許玉玲被 告 馮素馨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0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裁判日期:201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