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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家簡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簡字第8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訴訟代理人 江正傑

蘇炳璁被 告 陳麗娟訴訟代理人 陳東賢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代位請求剩餘財產,惟被告住所地為高雄市○○區○○里○鄰○○街○○號,除據被告於本院100年11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庭呈答辯狀為抗辯外,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依民事訴訟第1條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裁判日期:201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