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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家簡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簡字第83號原 告 王伯群代 理 人 許玉玲

一、原告因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登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裁判日期:201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