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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52號抗 告 人 黃昊玥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黃小玲間因100年度家聲字第152號定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為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
裁判日期:201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