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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217號聲 請 人 蔡翠如上列聲請人聲請更改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聲請狀上相對人吳子福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對人吳子福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非訟事件法第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吳子福已離婚,且相對人吳子福對於兩造所生之長女吳文惠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情事,而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4款之規定,聲請更改吳文惠之姓氏,本院為調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自有傳訊相對人吳子福到場之必要,惟聲請人未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吳子福之住所或居所,及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為此爰裁定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裁判案由:聲請更改姓氏
裁判日期:201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