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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231號聲 請 人 施念汝代 理 人 許世彣律師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㈠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500元;㈡10萬元以上未滿1百萬元者,1,000元;㈢1百萬元以上未滿1千萬元者,2,000元;㈣1千萬元以上未滿5千萬元者,3,000元;㈤5千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000元;㈥1億元以上者,5,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按非訟事件法第1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扶養費事件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聲請人對相對人石梅貞、季玉涵聲請定扶養費事件,應各徵第一審聲請費用1,000元共2,000元,茲依前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
裁判日期:2011-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