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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4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被 告 何秋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里○○○路○○○巷○○號4樓之2」,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 彩 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 世 明

裁判日期:201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