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39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被 告 李明利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代位其債務人詹梅雲訴請被告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因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鎮○○路○巷○號之1,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1件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