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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4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60號原 告 江林麗美

林 麗 月

3林 于 珊

7樓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榮洲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7,0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965,8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203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47,035元,尚不足新台幣3,16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裁判日期:2011-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