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66號上訴人即被 告 陳靖華以上上訴人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度家訴字第466號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叁萬肆仟肆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