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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66號上 訴 人 陳靖華被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複代 理 人 康文彬律師

吳玉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裁判日期:2012-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