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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4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81號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室原告與被告許美智、潘錦夫等間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關於請求撤銷被告潘錦夫對被告許美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無償處分行為部分,因原告未於訴狀中載明被告潘錦夫所為之無償處分行為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以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呈報此部分請求訴訟標的之總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日期:2011-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