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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4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81號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訴訟代理人 陳雪芬被 告 許美智

潘秀珍潘秀琛潘書翔潘肇翔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許美智、潘秀珍、潘秀琛、潘書翔、潘肇翔為被告潘錦夫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同法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以潘錦夫為被告,因潘錦夫在本件訴訟繫屬後之101年1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有許美智、潘秀珍、潘秀琛、潘書翔、潘肇翔等5人,並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許美智、潘秀珍、潘秀琛、潘書翔、潘肇翔承受訴訟,該繼承人等應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日期:201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