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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4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81號抗 告 人 潘秀珍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1日100年度家訴字第481號代位請求剩餘財產裁定提出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條規定,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查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依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日期:201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