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50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順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8,8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