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17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林雨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兆南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請求離婚部分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又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及返還財物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04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792元,合計本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292元;再反訴請求離婚部分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又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返還財物、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等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287,6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06元,合計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006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91,2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麗首